1986年8月14日,中國發(fā)布并實施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認定與管理馳名商標的宗旨、定義、必備條件、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
● 馳名商標的法律特征
馳名商標與一般的商標相比,有它自己所特有的專屬獨占性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 超越地域范圍的壟斷權
這是指馳名商標的獨占權,不是一般法律意義的商標專用權,而是超越本國范圍、在世界各國(至少是巴黎公約成員國)都得保護的壟斷權。也就是當某項商標在注冊國或使用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已認定為馳名商標時,如果另一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則應拒絕或取消其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guī)定,也適用于主要部分系偽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馳名商標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標。這可以稱之為“相對保護主義”,現已為大陸法系各個國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國家采用的是“絕對保護主義”,即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僅有權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其馳名商標,而且也有站柜臺在其它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馳名商標。
2. 超越先申請原則的注冊權
除美國等幾個少數國家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外國人申請的,還享有六個月的優(yōu)先權,即相同的商標注冊申請,注冊商標授予最先申請者。但對馳名商標而言,他人雖申請在先,也不準注冊;即或他人經申請已獲準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也有權在一定期限內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個期限,《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規(guī)定為5年(自注冊之日算起);成員國還可以自行規(guī)定請求禁止使用的期限,但只能多于5年,不能少于巴黎公約規(guī)定的最短期限;如果是屬于以欺詐手段惡意取得或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則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撤銷請求權,不受期限的限制。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規(guī)定,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在5年內請求撤銷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已經注冊的商標;同時也規(guī)定對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3. 嚴格限制的轉讓權和許可權
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商標法都規(guī)定注冊商標可以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專用權在兩個人之間的轉移,轉讓人與被轉讓人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才屬有效。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即為有效。中國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還規(guī)定,經使用許可的注冊商標,在其商品或饈上必須注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以示區(qū)別。就總體而言,典型意義的注冊商標轉讓,比較少見,多見之于使用許可,但對馳名商標,各國均加以嚴格限制,法律禁止轉讓馳名商標。對于使用許可,則采取嚴格的審批核準制度,除雙方簽訂使用合同外,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并經登記公告,才屬有效,以確保馳名商標的聲譽。
●馳名商標法律保護手段
《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把“馳名商標”變成一種法律保護手段,采取“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自2003年6月1日起,中國的“馳名商標”將不再由國家組織進行批量評比認定,其惟一的作用就是更好地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此前,國家每年都要成批地認定“馳名商標”,企業(yè)也視其為一種崇高的榮譽用來對外宣傳。由于馳名商標的認定采用“被動保護、個案處理”的原則,因此選擇合適的案件來認定馳名商標顯得由為重要.對注冊商標而言,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申請注冊或者已注冊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時,依據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即可受到保護,相關部門不會也沒必要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只有當他人在不相同或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申請注冊和已注冊的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這種情況出現時,商標權利人才能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因此,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案件不能選擇,在這種情況下,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會被駁回;也不能選擇商標不相同、非類似或者不可能產生誤認的案件,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證明誤導公眾的舉證工作困難太大;只有選擇那種雖然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者非類似,但又可能造成誤導公眾并可能對馳名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案件,才能提高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成功率,一個企業(yè)即使未申請到“馳名商標”,當他的商標被搶注、復制、模仿或被登記成企業(yè)名稱時,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的商標,就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認定自己為“馳名商標”,撤消侵權方商標或企業(yè)名稱注冊。
商標本身的顯著性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顯著性較強的商標,會給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消費者更易于將他人使用的商標與該馳名商標聯系在一起,認為二者相同或近似。因此顯著性越強的商標,可選擇的案件范圍也就相對較寬,雖然獨創(chuàng)性不是商標使用或注冊的必要條件,但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等或其組合越獨特,其顯著性越強,不僅容易判斷是否構成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也有助于證明可能被公眾的誤認,從而有利于獲得馳名商標認定。例如,“海爾”作為一個臆造的商標較“長城”這一被廣泛使用的商標更容易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
馳名商標首創(chuàng)于1883年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但什么是馳名商標,《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然而,馳名商標作為法律上的一個概念,現已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確認,盡管各國賦予它的法律含義和保護措施不相同,但馳名商標這一用語已在世界范圍的法律上被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