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的方式
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有兩種:主動認定和被動認定。主動認定方式,又稱事前認定,是在并不存在實際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出于預防將來可能發生權利糾紛的目的,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對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主動認定不符合國際慣例,認定標準不好掌握,容易導致企業不注重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服務,僅僅為了追逐“馳名商標”作為宣傳的影響,使太多所謂“馳名商標”名不符實,因此,主動認定的保護模式已不符合實際需要。主動認定著眼于預防可能發生的糾紛,是行政機關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被動認定方式,又稱事后認定,是在商標所有人主張權利時,也即存在實際的權利糾紛的情況下,應商標所有人的請求,有關部門對其商標是否馳名,能否給予擴大范圍的保護進行認定。被動認定與國際慣例一致,它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雖然是消極被動的,但這種認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可以達到實現跨類保護和撤銷搶注的目的。被動認定是司法機關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方式.《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的是“被動保護、個案處理”原則,即認定機關在沒有遇到具體案件時,事實上沒有機會對商標馳名與否進行認定,只有當馳名商標受到不法侵害時,需要給予特殊保護時,才有機會認定因為馳名商標保護應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市場主體創新間維持必要的平衡。
(二)認定的渠道
在我國三個機關享有馳名商標認定權,存在四種認定渠道。馳名商標認定的三個機關:(1)商標局。(2)商標評審委員會。(3)設立知識產權庭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是法定的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行政機關。根據《司法解釋》第2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設立知識產權庭的中級人民法院是有權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機關。 馳名商標認定四種渠道:(1)向工商部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權利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請求。地方工商部門經審查后逐級上報至商標局,由商標局做出認定。 (2)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權利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在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3)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權利人認為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在至少5年的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申請的同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4)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已注冊馳名商標的權利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的同時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另外,馳名商標權利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認定持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審查。在馳名商標的認定過程中,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效力各不想同,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最終的效力,在當事人有異議的時候有權請司法機關進行審查,由司法機關作出的為最終裁判。
認定的標準
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由國家工商行政局商標局負責。只有經過商標局依法認定的商標,才可稱為馳名商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規定》對馳名商標提出嚴格的量化指標: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3、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4、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5、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其中第一項是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其他四項都是對知曉程度的證明馳名商標取得的條件。除了符合注冊的必備要件外,還應包含有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享有良好商品質量信譽的。商品的質量信譽,是馳名商標的根本前提,馳名商標本身就是優質商品的標志,優質商品是馳名商標的核心。
2.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是為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所普遍知曉的商標或著名商標,是享有聲望的商標,人們一看馳名商標,就與該商標所展示的優質商品和商號三者自然地聯系在一起。由此可見,某一商標要成為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必然是具有較長的歷史,可觀的銷售量,其商標本身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當然所謂“公眾”,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戶曉。因為許多商品,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銷售商經銷。所以為公眾所熟知,應理解為為數眾多的特定的消費者群體和為數眾多的特定的經銷商群體所知曉
3.在相當規模的地域范圍內享有聲譽的商標。
4.經廣大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所認定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