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的主體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另據高法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中國品牌的評價機構則是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國家質檢總局監督和管理,“名推委”是非常設機構。
二、認定的標準不同。
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考慮以下五方面的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序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名牌應具備的條件則是: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2.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3.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4.企業具有先進可*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5.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組織生產;6.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7.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8.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可以看出,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側重市場認可,而中國名牌的評價側重于生產規模和技術條件。
三、認定和保護政策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出于保護的需要,只是針對個案;而中國名牌是主動評價,成批保護。
四、國際范圍內認可程度不同。
馳名商標是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法律認可的概念;而目前除中國外,其他任何國家尚無政府授權評選國家名牌產品的機構。
五、認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依據是《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則是目前規范中國名牌評價工作的一部部門規章。
六、認定的程序不同。
商標局和商評委認定馳名商標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遵循民事審判程序,且商標局和商評委的認定不是終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監督。中國名牌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則由省、區、市質檢局掌握,最后的初選、征求意見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質檢總局的指導下進行,其評價結果不受司法監督。
但是,在消費領域,消費者往往不關心馳名商標與中國名牌的產生、由來和二者的法律地位,他們受媒體廣告的導向作用,在購買商品時通常相信名牌,不認真查看商標,這實質上是一種消費誤區。把消費者引入這一誤區的主要原因有:第一,“馳名商標”是法律術語,遠離大眾文化,而“中國名牌”是口語,通俗易懂,易于傳播;第二,中國名牌數量多、廣告濫。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已開展了十幾年,至今才認定400多件,而中國名牌4年便推出近600個產品。
加強消費者對馳名商標的認識,同時端正生產企業的品牌意識,是市場經濟監管工作不可忽視的問題,:
第三,加大馳名商標的宣傳力度。各級地方工商機關要在消費者中廣泛普及馳名商標知識,提倡認牌購物和理性消費。
1、所依托的法律體系不同。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發展,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與保護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國際性條約有1883年締結、我國1985年3月加入的《巴黎公約》、1994年4月由關貿總協定各成員簽署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1999年9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CUP)通過的《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簡稱《聯合建議》);法律、行政法規有2001年12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修改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2002年8月3日以國務院第358號令發布并于同年9月15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行政規章有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與管理依據的是2001年12月29日國家質檢總局第12號局令發布施行的《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這一行政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以國質檢質[2002]37號文件印發的《中國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
2、所采取的方式和實現的目的不同。
中國馳名商標采取認定的方式,所謂認定就是確切地認為。除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作出行政認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司法認定。不論是行政認定還是司法認定,都是出于保護的需要在案件中認定,即實行“被動保護、個案有效”的原則,也就是在有關商標案件中,當事人須提出商標馳名的證據,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據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并提供相應的行政或司法救濟。從中可以看出馳名商標認定的根本目的是出于保護,而不是作為政府頒發的名牌桂冠。 中國名牌產品采取評價的方式,所謂評價就是評定價值高低。評價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組織實施,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負責日常工作。評價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和推薦工作,經過初審、初選、公示、審議、公布等一系列程序,最后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授予中國名牌產品稱號,頒發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可以使用統一規定的中國名牌產品標志,中國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
3、所考慮的因素不同。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隨著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的發展和貿易、消費方式的演進,商標的功能越來越強大,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成為了蘊含著豐富經濟、文化、社會等內涵的重要載體,實際上馳名商標認定所考慮的因素極具綜合性。 《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用率、總資產貢獻率居行業前列;企業具有先進可*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設備,技術創新、核心競爭力居行業前列;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內容雖然很多,但主要是突出產品的質量。 讓我們看一看家喻戶曉的耐克神話:在一棟兩層樓的耐克總公司,看不見一雙鞋,員工們只忙著做兩件事:一件事是建立全球營銷網絡,另一件事是管理它散在全球的公司。雖然沒有一臺生產設備,耐克總公司卻建起了一個遍及幾十個國家的帝國。一雙耐克鞋,生產者只能獲得幾個美分的收益,而憑借其在全球的銷售,耐克總公司卻能獲得幾十甚至上百美元的利潤。從這個神話中不僅可以體會到世界馳名商標的神奇,也不難看出突出質量管理體系的中國名牌產品遠遠不及與世界慣例接軌的中國馳名商標所具備的豐富內涵。
4、所獲得的法律保護不同。
由于馳名商標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從《巴黎公約》對其保護開始,很多國際性條約,以及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都對馳名商標給予了法律保護,而且這種保護是以特殊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的,并不斷趨向嚴格化。一是法律體系完備。從國際性條約到法律、行政法規,到行政規章,尤其是對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沖突問題的解決專門作出了規定。對于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把他人的馳名商標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名稱,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的現象可得以解決。如我市湖北洋豐集團“洋豐”牌磷肥在全國擁有廣大市場,在外省卻屢遭傍名牌的困擾,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唯一有效的辦法是啟動馳名商標認定程序,而決不是評選中國名牌產品所能解決的。二是保護力度大。除了行政保護外,還有司法保護,特別是商標權的刑法保護是最具威懾力的保護。《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關于依法嚴肅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法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等,既是對商標的一般保護,更是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三是保護范圍廣。地域上從國內到國外都會受到相應的保護;形式上不僅保護注冊商標,而且也保護未注冊商標;品種上從商品擴大到服務,從相同或類似的商標與服務擴大到不相同、不類似的商品與服務。 中國名牌產品的保護在《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中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中國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按國家《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自動享受免檢產品的待遇,自動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中的重點保護范圍。而如何真正獲得強有力的保護就很難說了,當然并不否認可以受到《產品質量法》的保護。
5、所具有的價值不同。
商標的基礎作用在于區別商品的來源或服務的提供者,它能把一個企業、一個產品的質量、服務等方面的信息用一種集約的形式傳達到消費者心目中,并形成一種持久印象。而馳名商標的作用遠遠不止于區別商品的來源或服務的提供者,還代表著其賴以馳名的豐富內涵和綜合競爭力。馳名商標的重要基礎是不斷創新的先進科學技術、長期穩定的質量、良好的售后服務和消費者對商標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其特征為:商標使用時間長,使用區域范圍廣泛,為廣大消費者知曉和喜愛;商品占有市場份額較大,在國內外同行業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譽;廣告投入極大,廣告覆蓋域為一般商標所不能及等。關于馳名商標,有一個經典假說:如果有一天一把大火把可口可樂公司燒了,它仍然價值700億美元。700億美元是可口可樂這個世界第一大品牌(世界馳名商標)的價值。讓人們從中感受到馳名商標的巨大價值,而在產品同質化情況下,作為中國名牌產品主要凸現的是對產品質量的評價是不可能達到馳名商標含金量所具備的境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