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流程之解構
時間:2010-03-22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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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4月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年5月,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工商標字(2009)81號文)(以下簡稱《細則》),從上述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頒布緊接頒布,可以看出司法當局和工商當局面對我國紛亂的馳名商標認定局面,都有從嚴矯正的趨向。
本文將對國家工商總局5月份頒布的《細則》中規定的工商局馳名商標認定流程進行解構。
一、 馳名商標認定的定義
本文所述之馳名商標認定是指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商標評審規則》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司(廳、局、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有關規定認定馳名商標。
二、 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及證據材料
《細則》第七條規定了馳名商標認定的考慮因素,《細則》的上述規定直接來自《商標法》第十四條。
《細則》第八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所需提供的證據材料,該些規定來自《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
三、 馳名商標認定的三種途徑
《細則》規定了三種馳名商標認定的提起途徑, 1.在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2.在商標異議程序中提起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由于提起的程序不同,認定的途徑也略有不同,下文將詳解之。
(一) 在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在商標的日常管理程序中:
1.地市級工商行政機關可以向省級工商行政機關報送馳名商標認定的資料;
2.省級工商行政機關經審查后報送商標局,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商標局承辦處負責辦文;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地市級工商行政機關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對其認為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情形的,方報送商標局,否則予以退回。
3.經承辦處處務會討論,形成符合馳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4、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就商標局分管副局長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
5、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將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擬認定意見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6、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商標局提交的馳名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復審,并及時將經復審擬認定的馳名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復審擬退回的,退回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7.根據總局的核審意見,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作出批復,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認定的馳名商標。
(二) 在商標異議程序中提起馳名商標認定
1. 經承辦處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2. 下述程序同在“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4-7.
(三)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1. 對在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2. 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3.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序辦理。
4.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將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擬認定意見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5. 下述程序同“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6-7.
四.結論
通過對上述馳名商標認定流程的解構可以看出,工商總局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都是對案件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符合該條規定的,才對當事人的商標是否馳名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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