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標志的三維標志構(gòu)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摘自: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fā)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
它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單純的立體形狀:
A.商品自身的立體形狀;
B.商品容器的立體形狀;
C.商品廣告物的立體形狀;
2)立體形狀上附帶文字商標或圖形商標:
A.商品自身的立體形狀上附帶文字商標或圖形商標;
B.商品的包裝或容器的立體形狀上附帶文字商標或者圖形商標;
C. 商品廣告物的立體形狀上附帶文字或者圖形商標。
既由三維要素組成的視覺商標,又稱外形商標。立體商標的保護直到TRIPS協(xié)議的簽署一直都有爭議。作為三維標記,立體商標往往比平面商標具有更強的視覺沖擊力,更能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出處,但由于有的國家擔心保護立體商標可能與版權(quán)、專利尤其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發(fā)生沖突,立體商標在相當長的時間里都不能受到保護。目前對立體商標給予保護的國家在立體商標注冊時一般都會附加嚴格的限制條件,如該立體標記不得由商品的性質(zhì)所決定,不得是取得某種技術(shù)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賜予商品實質(zh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