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維護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0)楊民三(知)初字第27號
原告上海太太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浩,該公司法務。
委托代理人張穎,該公司法務。
被告上海集賢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新如,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建軍,該公司職員。
案由: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原告上海太太樂食品有限公司訴稱:原告(原名上海太太樂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系“太太樂”(注冊證號1506180)、“卡通雞”(注冊證號1346413)商標的使用權人,原告自成立以來,憑借自身長期的努力發展,已成為中國調味食品行業的領先者。2001年“太太樂”商標被上海市工商局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2009年4月19日使用在“雞精(調味品)”上的“太太樂”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8年9月初,被告上海集賢紙業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印制“太太樂”注冊商標標識(包括紙箱)。同年9月1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在被告生產現場查獲“太太樂”注冊商標標識(包括紙箱)1,000件,印刷模版一套共16小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權行為;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70,000元;3、被告在《新聞晨報》上登報消除影響。
被告上海集賢紙業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被告上海集賢紙業有限公司應于2010年3月1日賠償原告上海太太樂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6,500元;
二、雙方無其他爭執。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775元,由被告上海集賢紙業有限公司負擔,并于2010年3月1日支付。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朱養浩
審 判 員 吳盈喆
代理審判員 范國兵
二○一○年三月一日
書 記 員 蘇旭靜
書 記 員 孫璐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