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 決 書
[案件編號:CND2006000221]
投訴人: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 Enterprises,Inc.)
地 址:美國加利福尼亞伯班克南布埃納維塔街 500 號
代理人: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 陳樂鈞
被投訴人:丹東二中
地 址:中國遼寧丹東市振興區興三路141號
爭議域名:disneyland.cn
注冊機構: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 京
裁 決 書
(2006)中國貿仲域裁字第0188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下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發布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下稱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下稱程序規則)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下稱補充規則)的規定以及投訴人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 Enterprises,Inc.)于2006年3月16日針對域名“disneyland.cn”以丹東二中為被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受理了有關“disneyland.cn”域名爭議案。案件編號CND2006000221。
現本案已審理終結。本案專家組根據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作出本裁決。現將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實、當事人主張、專家組意見和裁決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06年3月16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
2006年3月31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爭議域名注冊管理機構CNNIC發來的關于爭議域名的注冊信息確認函,確認爭議域名的注冊機構為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投訴人丹東二中為爭議域名注冊人/持有人,并提供了爭議域名的相關注冊信息。
2006年10月8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被投訴人傳送投訴書傳遞封面,轉去投訴人的投訴書。
2006年10月10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投訴人發送投訴書確認及送達通知書,確認投訴書已經審查合格并送達被投訴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10月10日正式開始。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特快專遞/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傳送了程序開始通知,同時轉送業經審查合格的投訴書副本,要求被投訴人按照規定的期限提交答辯。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域名注冊管理機構CNNIC和注冊服務機構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傳送程序開始通知。
2006年10月13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收到遼寧省丹東市第二中學來函,表示:爭議域名的注冊并非其學校所為,注冊商注冊信息顯示的域名注冊聯系人“石涵文”不是其學校的職工,“石涵文”所作所為跟其學校沒有任何關系。
由于被投訴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就本案域名爭議向投訴人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答辯,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6年11月6日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發送缺席審理通知,告知雙方當事人,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將指定專家,缺席審理本案,并予以裁決。
由于投訴人選擇一人專家組審理本案,而被投訴人既未提交答辯,也未表明如何選擇專家組,根據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的規定,本案應由一人專家組進行審理。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6年11月6日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擬指定的獨任專家解常晴女士發出列為候選專家通知,請該專家確認:是否接受指定,作為本案專家審理;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當事人間保持獨立公正。該擬定專家于當日回復確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證案件審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同日,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及上述擬定專家發送專家指定通知,確定指定解常晴女士為本案獨任專家,成立一人專家組,審理本案,并向專家組移交案件。
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專家組應于成立之日(2006年11月6日)起14日內即2006年11月20日前(含20日)作出裁決。
二、基本事實
(一)關于投訴人
本案投訴人為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地址是美國加利福尼亞伯班克南布埃納維塔街 500 號。投訴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為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的陳樂鈞。
(二)關于被投訴人
根據CNNIC和注冊服務商的Whois數據庫顯示的相關信息,爭議域名的注冊組織為丹東二中,即本案被投訴人。該單位于2005年5月13日注冊了本案爭議域名。
三、當事人主張
(一)投訴人訴稱:
投訴人是世界聞名的“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在中國獲準在第 9、14、16、25、27、28、39 和 41 等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的多種商品和服務上注冊了“DISNEYLAND”商標,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投訴人同時還是“disneyland.com”、“hongkongdisneyland.com”、“hongkongdisneyland.net”、“hongkongdisney.com”、“hongkongdisney.net”、 “disney.com”、 “disney.net”等國際頂級域名及“disneyland.com.cn” 、 “disney.cn”等國別域名的注冊人。
依據投訴人所享有的上述合法民事權益,投訴人請求將本案爭議域名“disneyland.cn”轉移給投訴人所有。
1、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的注冊商標相同,足以導致混淆
投訴人是全球知名的大型跨國娛樂集團The Walt Disney Company(“澳爾特迪斯尼公司”,也被譯作“華特迪士尼公司”)的子公司。根據美國FORTUNE(《財富》)雜志 2004 年公布的“Fortune 500”(財富全球五百家最大公司)排行榜,澳爾特迪斯尼公司位列第 170 名,是全球第三大的娛樂企業。在 2004 財政年度,澳爾特迪斯尼公司的總收入達 307 億美元,全球員工人數亦多達 112,000 名。
1923 年,Walt Disney先生及其兄長二人創辦了澳爾特迪斯尼公司。八十多年來,澳爾特迪斯尼公司創作出無數家喻戶曉的經典動畫片和人物,這其中包括為世人所熟知的“米老鼠”、“唐老鴨”、“白雪公主”、“小飛象”、“獅子王”等等。
本投訴中涉及的“DISNEYLAND”是投訴人所建設的大型主題樂園“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的英文名稱 / 商標。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源于創辦人Walt Disney先生的一個夢想。他希望創造出一個老少咸宜的樂園,使幻想世界中的那些迷人故事和有趣人物都能生動地展現在人們面前。1955 年,這一夢想成真,第一家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建成,成千上萬的人們涌向這個奇妙的世界。隨后,投訴人又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日本東京和法國巴黎建立了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在全世界范圍內建立了廣泛的知名度。2003 年,在Amusement Business雜志的評選中,包括投訴人DISNEYLAND在內的 7 個主題公園入圍全球十大游覽人數最多的公園。而東京和巴黎的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從來都是亞洲和歐洲游覽的熱門去處。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的受歡迎程度和知名度可見一斑。
199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投訴人簽署協議,在香港興建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香港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第一期占地 126 公頃,包括迪士尼樂園式主題樂園、國際級迪士尼主題渡假酒店、購物飲食及娛樂綜合中心等,已于2005 年9月12日正式向游客開放。據預計,香港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首年會有超過 500 萬人次進場參觀游覽,15 年后,其面積可擴展至 180 公頃,屆時參觀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的游客人數每年最高將會遞增至 1,000 萬人次。此外,由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已逐步簡化對中國內地旅客的入境手續,訪港中國內地旅客人次激增。香港迪士尼樂園開放后,勢必成為中國內地旅客訪港游覽熱點之一。同時,據政府經濟師預計,香港迪士尼樂園僅開幕時就會直接或間接創造出約18,000個就業機會,日后更會增加至36,000個,并將會在40年間為香港帶來約1,480 億港元(約合 1,574 億人民幣)的收益。
“DISNEYLAND”由“DISNEY”(迪士尼)和“LAND”兩詞組合而成,作為商標,“DISNEYLAND”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投訴人已經在全世界范圍內對“DISNEY”和“DISNEYLAND”商標進行了廣泛的注冊,并通過積極的使用賦予了這些商標極高的知名度。
僅以離中國大陸最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的起源地美國為例,投訴人就在這兩個國家和地區于國際分類 6、14、16、18、21、24、25、26、28、34、39、41 和 42 類項下,對“DISNEYLAND”和“Disneyland”商標進行了廣泛的注冊。
而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如前所述,投訴人已就“DISNEYLAND”/ “Disneyland”商標在第 9、14、16、25、27、28、39 和 41 等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項下進行了注冊,詳見下圖所示:
投訴人“DISNEYLAND”商標在中國的注冊情況
商標 類別 注冊號 注冊日期
DISNEYLAND 9 253674 30/06/1986
DISNEYLAND 14 236269 30/10/1985
DISNEYLAND 16 382861 30/06/1986
DISNEYLAND 25 236264 30/10/1985
DISNEYLAND 27 383248 10/07/1986
DISNEYLAND 28 254818 10/07/1986
DISNEYLAND 39 3514320 01/07/2005
DISNEYLAND 41 1956169 07/12/2002
DISNEYLAND 41 773170 07/12/1994
上述商標中部分的原注冊人為“澳爾特迪斯尼公司”,后經過核準變更注冊人名義,現在的注冊人為本案投訴人“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投訴人的上述注冊商標目前處于注冊有效期內。
“DISNEYLAND”商標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已經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關于這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第 1587618 號“迪士尼旅游及圖”商標異議案((2004)商標異字第 00585 號)中亦進行了確認,從而把被異議的“迪士尼旅游及圖”商標在第 41 類項下的申請予以駁回。投訴人特此將上述異議裁定的理由節錄如下,以供參考。
“……異議人建立的‘迪士尼樂園’(Disneyland)以其巨大的規模和新穎、豐富的內容在世界范圍內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尤其是隨著異議人與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訂協議,在我國香港投資建立‘迪士尼樂園’,異議人的‘迪士尼樂園’及其‘迪士尼’商標也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
商標局上述異議案件裁決書同時還將“迪士尼”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由此可見,與“迪士尼”商標同樣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已為中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DISNEYLAND”商標也在客觀上達到了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除商標權外,投訴人還擁有對“disneyland.com”、“hongkongdisneyland.com”、“hongkongdisneyland.net”、“hongkongdisney.com”、“hongkongdisney.net”、“disney.com”、“disney.net”等國際頂級域名及國別域名“disneyland.com.cn” 、“disney.cn”等的注冊,并通過“www.disneyland.com”網站全面介紹“Disneyland”和“Disneyland Resort”的歷史、各主題公園的詳細情況以及近期的活動,深受相關公眾的喜愛。
投訴人的“DISNEYLAND”商標系純羅馬字母商標。在爭議域名“disneyland.cn”中,除去代表域名類別和性質的通用字符“.cn”,被投訴人選擇注冊的部分實為“disneyland”。這部分與投訴人受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除去大小寫以外,其他完全相同。而恰恰這種大小寫上的區別在域名上是完全被忽略的。因此,該部分與投訴人受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投訴人的注冊商標“DISNEYLAND” / “Disneyland”是投訴人所建設的世界著名大型主題樂園“迪士尼樂園”的英文名稱 / 商標。該商標并非一個通用名詞,具有很高的顯著性,通過多年的推廣使用,已經在全球范圍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極高聲譽,并與投訴人之間形成了唯一而且緊密的聯系。被投訴人同“DISNEYLAND”毫無關聯,其對爭議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必定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2、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
首先,投訴人從未許可和授權被投訴人使用“disneyland”的CN域名,即“disneyland.cn”或者任何“DISNEYLAND”或者“DISNEY”商標。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之間也沒有諸如委托、合作等任何聯系。據此,被投訴人的任何對于“disneyland.cn”的使用都侵犯了投訴人對“DISNEYLAND”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其次,如前所述,“DISNEYLAND”這個名字也是由澳爾特迪斯尼公司和迪士尼企業公司的創辦人Walt Disney先生創造出來的。1955 年,第一家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建成。50 年后,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在全世界已經是家喻戶曉,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爭議域名“disneyland.cn”的注冊時間為 2005 年 5 月 13 日 14:01 時,即是在第一家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建立 50 年后注冊的。投訴人在此不想贅述 50 年來各媒體對于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的報道,投訴人只想附上 2002 年 7 月之前有關香港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的新聞發布清單及文章,以及從知名的“雅虎中國”網站搜索到的關于DISNEYLAND(迪士尼樂園)的數項報道。從該等密集式的新聞發布可以看出,迪士尼樂園的有關消息已為各中國內地媒體廣為宣傳報道,尤其是投訴人興建香港迪士尼樂園的消息早已是街知巷聞。
在這種環境下,被投訴人根本不可能完全獨立自主地創造出“disneyland”這個名字。被投訴人一定非常清楚DISNEYLAND的知名度和蘊含的巨大商譽。
綜上所述,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disneyland.cn”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
3、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具有明顯惡意
被投訴人作為一家重點中學,對投訴人深受世界各地少年兒童喜愛并依法受保護的馳名商標“DISNEYLAND”應當非常了解。然而,被投訴人卻在與投訴人沒有任何實際關聯并且沒有獲得投訴人任何授權的前提下,將投訴人的“DISNEYLAND”商標注冊為爭議域名。同時,被投訴人于 2005年 5 月 13 日注冊該爭議域名后,一直未將該域名投入實際使用。作為一家與投訴人沒有任何關聯的教育機構,被投訴人根本不存在使用爭議域名的任何合法理由,而其對于爭議域名的注冊卻使得投訴人無法將其馳名商標“DISNEYLAND”注冊為“disneyland.cn”域名。顯然,被投訴人注冊該爭議域名,其目的在于通過搶注“disneyland.cn”,阻止投訴人,亦即馳名商標“DISNEYLAND”的權利人,注冊該域名,以牟求出售、出租、轉讓爭議域名,或借用投訴人商標的知名度誤導公眾,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此,被投訴人注冊該爭議域名構成惡意注冊。
綜上所述,投訴人的投訴完全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三個條件,其投訴主張應當得到支持。
(二)被投訴人辯稱:
被投訴人未在本案爭議解決程序中提交任何答辯書。
四、專家組意見
A. 程序問題
B. 實體問題
根據解決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該得到專家組的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應當證明以上各項條件同時具備。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為構成惡意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
(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根據本案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及所附證據,專家組對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意見如下:
(一)關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專家組認為,根據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人對其主張權利的名稱或標志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是專家組支持投訴人投訴的前提條件。
為證明對“DISNEYLAND”/“Disneyland”標識享有的合法權益,投訴人提供了多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商標注冊證》、《核準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證明》以及有關核準續展文件。經審查,其中,僅第773170號有關“DISNEYLAND” 商標的注冊以及第1956169號“Disneyland”商標的注冊仍在有效的保護期內,至于其他注冊商標,目前證據不能證明他們仍在有效的保護期內。即便如此,上述兩項注冊已足以使專家組認定投訴人已就“DISNEYLAND”/“Disneyland”標識取得了中國法律保護的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中國法律確認應予保護的一項民事權益,因此,專家組認定投訴人對“DISNEYLAND”/“Disneyland”標識享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
本案被投訴人于2005年5月13日注冊的爭議域名“disneyland.cn”中起識別作用的部分“disneyland”與投訴人享有合法權益的上述商標 “DISNEYLAND” / “Disneyland”除大小寫之差外,在單詞的拼寫上完全相同,具有導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訴人的投訴已經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一項條件。
(二)關于被投訴人權利或合法利益
投訴人主張其為“DISNEYLAND”/“Disneyland”商標的所有權人,其從未許可和授權被投訴人使用任何“DISNEYLAND”或者“DISNEY”商標,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之間也沒有諸如委托、合作等任何聯系。因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對于上述主張,專家組認為投訴人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
另一方面,鑒于在本爭議解決程序中,被投訴人對投訴人的上述主張未提出任何意見或異議,也未提交任何答辯材料主張并舉證證明其就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專家組根據目前的書面材料認定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投訴人的投訴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二個條件。
(三)關于惡意
根據投訴人的證據材料,經過投訴人的長期宣傳和使用,投訴人的迪士尼樂園(“Disneyland”)以及其“DISNEYLAND” / “Disneyland”商標在全球范圍均具有了相當的知名度。在中國,商標局已經將投訴人在“公共游樂場”服務項目上的“迪士尼”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尤其是通過在香港投資建立迪士尼樂園(“Disneyland”),更使得投訴人的“Disneyland”主題公園以及投訴人的“DISNEYLAND”/ “Disneyland”品牌在中國內地享有相當高的知名度。
另一方面,被投訴人對投訴人主張其注冊爭議域名具有惡意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在本案中對其之所以選擇將“disneyland”注冊為爭議域名的主要識別部分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釋以說明其行為的善意性。
鑒于上述兩方面的考慮,專家組推定被投訴人在注冊爭議域名時對投訴人的“DISNEYLAND”/“Disneyland”標識是知悉的;而且在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識別部分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的情況下,仍將投訴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商業標識注冊為爭議域名,其注冊爭議域名的行為本身即具有惡意,屬于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其他惡意的情形”。投訴人的投訴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三項條件。
基于上述理由,投訴人要求將本案爭議域名“disneyland.cn”轉移給投訴人的主張,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三個條件,應予支持。
五、裁 決
基于上述理由,專家組裁決: 本案爭議域名“disneyland.cn”應轉移給投訴人。
獨任專家: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