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fā)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