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步高”電子詞典侵權
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編撰的英語系列教材,被廣東省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品有限公司制作成專用文件格式供用戶下載,并將這些文件提供給代理商進行復制、傳播。該所將步步高公司、合肥百勝公司、百大花園街店告至合肥市中級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步步高公司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復制、傳播等侵犯仁愛版《英語》教材、教科書錄音帶著作權的行為,同時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省高院二審認為,步步高公司侵權范圍之大、侵權內容之多,其低廉的違法成本使得著作權人得不償失。步步高公司提供教輔下載服務,名為免費,實為促銷電子詞典的手段。根據著作權的作品性質等因素,終審判決步步高公司賠償仁愛研究所經濟損失8萬元。
二、畢淑敏贏了數字版權侵權案
2008年4月,著名作家畢淑敏的暢銷小說《紅處方》被淮北市實驗高級中學在未經作者及授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學校網站刊載,供網絡用戶閱讀和下載使用。畢淑敏認為其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侵害,遂將該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學校停止侵權。淮北中院認為像學校這樣的非營利性機構使用,不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畢淑敏全部訴訟請求。畢淑敏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省高院審理認為,學校將畢淑敏的作品《紅處方》登載在網絡上,不構成用于課堂教學的合理使用行為,不屬于法定許可的合理范疇。學校未經畢淑敏本人許可,在網絡上登載她的涉案作品,且未署名,并通過網絡向不確定的網絡用戶提供涉案作品的瀏覽或下載服務,其行為已對畢淑敏所享受的著作權中的署名權造成了侵害,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淮北中院的一審判決,淮北市實驗高級中學立即停止侵犯畢淑敏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在《淮北日報》上登報向畢淑敏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6萬元。
此案是我省首例文學作品網絡下載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
三、“優級皖酒”侵權“皖酒”
2008年3月中旬,原告安徽皖酒制造集團有限公司發現被告安徽優級皖酒業有限公司在成都新會展中心展示和銷售其生產的帶有“優級皖酒”字樣的白酒,并在其生產的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優級皖酒”字樣,嚴重侵害了“皖牌、皖及圖形”注冊商標專有權,遂向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最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批復,認為被告在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優級皖酒”字樣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據此要求轄屬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公司生產的“優級皖酒”進行查處。但被告一直未停止侵權行為。
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蚌埠市中級法院法官從企業發展的大局考慮,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于 2009年7月20日雙方達成和解。
四、安徽飯店售假冒名牌賠錢
原告英國鄧希爾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商品分類第18類公文包、手包、錢包、錢夾等皮革和人造革制品中“DUNHILL”“登喜路”等標識的注冊商標權利人。
2009年4月,原告發現安徽飯店銷售標有與原告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標識的商品,該商品既非原告生產,也非原告授權生產的。鄧希爾公司認為,被告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原告的聲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判令被告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公告,消除影響,并在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以及支付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律師費和其他合理費用5萬余元。
2009年9月15日,合肥市中級法院判決安徽飯店立即停止銷售侵害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6萬余元;駁回鄧希爾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合肥70多家網吧成被告
廣東中凱文化發展公司擁有韓國電視劇《宮s》等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北京網尚文化傳播公司開發的“中國網吧院線”產品,未經許可擅自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傳播“中凱公司”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涉案節目,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凱公司”將“網尚公司”和合肥70余家網吧分別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在省級報刊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這批系列案件大多數在合肥市中級法院調解結案,只有一小部分作出判決,要求網尚公司、涉案網吧停止侵犯中凱公司對涉案節目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共同賠償中凱公司經濟損失。上訴到省高院的10多件案件,目前已全部調解結案。
六、“富硒康”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1996年起,華信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信公司)將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富硒蛋白”科研成果實現產業化,聯合研究開發出保健藥品“富硒康”口服液,由該公司生產和銷售。雖然“富硒康”3個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但經過不斷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因此,法院認定華信公司生產、銷售的“富硒康”口服液為知名商品。“富硒康”口服液是華信公司首創并最先使用,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與知名商品經營者在市場上有一定的聯系。華信公司擁有“富硒康”這一特有名稱。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18日向原江西天天草珊瑚藥業有限公司頒發“江綠牌富硒康口服液”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草珊瑚公司在生產、銷售中使用的“江綠”牌“富硒康”商品外包裝手提袋無論從外形、基本色調等方面,都與華信公司投入市場的“富硒康”商品外包裝手提袋近似。事實上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誤購。華信公司要求草珊瑚公司、百姓緣公司停止對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侵權。
合肥中院一審判決:草珊瑚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華信公司知名商品“富硒康”特有的名稱、近似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華信公司的經濟損失2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費用3.7萬余元;百姓緣公司停止銷售突出使用“富硒康”字樣的“江綠”牌“富硒康”商品。省高院于2009年5月20日維持了原判。這一判決解決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許可之間產生的沖突問題。
七、首例KTV侵權系列案調結
2009年7月初,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旗下會員,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中音傳播(深圳)有限公司先后將合肥市6家卡拉OK經營場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權的歌曲MV,并分別賠償經濟損失12萬余元。此系列案為我省首例卡拉OK經營場所涉嫌侵犯著作權系列案。
7月下旬,合肥中院在全國率先依照作出的裁定對這5家卡拉OK經營場所執行財產保全,3家公司被凍結銀行賬戶,2家公司被查封等值財產。財產保全和侵權與年費收取相分離的處理方法開了全國先河。9月,6起案件中的1件撤訴,5件調解結案。被告停止播放涉嫌侵權的歌曲MV,并從曲庫中刪除,支付侵權賠償金3-6.3萬元不等。
八、“金種子”告“杜康”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6年7月26日授予安徽金種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金種子公司)名為“酒瓶”的實用新型專利權。金種子公司獨家許可安徽金種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地蘊醉三秋酒使用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為每年50萬元。2008年2月15日,阜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潁東分局查扣了一批由陳剛、王淑連共同在馨苑超市銷售河南汝陽縣杜康遺址酒廠生產的38度杜康遺址(地仙)白酒(以下稱杜康遺址酒),該產品使用了金種子公司享有實用新型專利權的酒瓶。
被告未經金種子公司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了金種子公司“酒瓶”實用新型專利權。為此,金種子公司訴至合肥市中級法院。法院判決汝陽縣杜康遺址酒廠、王淑連、陳剛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安徽金種子集團有限公司“酒瓶”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并銷毀侵權酒瓶;汝陽縣杜康遺址酒廠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000元;該酒廠如不能承擔上述賠償責任,酒廠投資人李修權應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賠償。
九、加盟被處罰狀告許可方敗訴
浙江省臨安居民符雪飛與被告合肥上島咖啡飲品有限公司(下稱合肥上島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加盟合約書))及《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將已注冊的使用在第42類注冊證上的核準的咖啡館、餐廳服務上的第1385773號上島商標,許可符雪飛使用于黃山市,收取加盟金8萬元,經營保證金3萬元,同時由被告負責設計裝潢,合同期限為2004年4月23日至2009年4月底止。去年8月26日,黃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認定合肥上島公司無權將第1385773號“上島及圖”注冊商標再許可原告使用,原告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原告10萬元的罰款。符雪飛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加盟合約書))無效,判令被告退還加盟費、保證金、賠償罰款、賠償裝潢損失合計30萬余元。
黃山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合肥上島公司依約享有在安徽省境內使用上島商標、招牌,供應物料,代理加盟業務等權利。符雪飛與合肥上島公司簽訂的該許可合同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工商作出處罰后,該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和行政處罰的相對人符雪飛,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該行政處罰的后果應由符雪飛自行承擔。故原告符雪飛訴訟請求主張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等無效及要求被告退還加盟費、保證金、賠償罰款、賠償裝潢損失,證據不足。法院駁回符雪飛的訴訟請求。符雪飛不服判決,向省高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符雪飛申請撤訴。省高院于今年12月8日允許她撤訴。
十、加盟期滿仍用別人商標
2003年11月27日,重慶巴將軍飲食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巴將軍公司)與南陵縣居民楊勇簽訂了巴將軍火鍋特許加盟合同書,合同約定期限為3年。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約。2007年7月16日,巴將軍公司發現楊勇所開的店鋪懸掛兩個招牌:“重慶巴將軍火鍋”和“阿瓦魚頭館”,店鋪的點菜單、筷套、發票等均與巴將軍火鍋所使用的一樣,且均標有重慶巴將軍火鍋的名稱。
2008年9月5日,蕪湖市中院根據巴將軍公司的證據保全申請,在楊勇的店鋪內拍攝了一組照片。證據顯示,楊勇的店鋪懸掛了“重慶巴將軍火鍋”和“新巴將軍自助火鍋”兩個招牌,店門口、店內有巴蔓子將軍的塑像,店內使用的酒水單和點菜單均和重慶巴將軍火鍋店所使用的酒水單和點菜單一樣。蕪湖市中院認為,楊勇使用“巴將軍”商標是為了銷售火鍋以牟利,其行為侵犯了巴將軍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判決楊勇立即停止侵權;一次性賠償巴將軍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2009年3月26日,省高院維持了這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