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長城”商標
億元侵權案塵埃落定
事件:2006年8月23日,紛爭10多年,且索賠高達1億元的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訴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犯“長城文字及圖形”商標案,在經過最高人民法院長達1年多時間的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要求: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長城文字及圖形”商標的葡萄酒侵權產品,并賠償“長城”葡萄酒商標所有人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60萬元。至此,曾經轟動一時的“長城”商標億元侵權案塵埃落定。
2004年9月24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受理了中糧集團訴北京嘉裕公司、南昌開心公司以及生產廠家秦皇島洪勝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索賠1億元。2005年2月18日,北京高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近年來最大的商標侵權案”,被告拿出了上萬字的答辯意見。200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中糧公司的“長城”商標中,“長城”文字為其最顯著的識別部分;被告使用的“嘉裕長城”與其在標識上構成近似,因此,法院判令嘉裕公司、洪勝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嘉裕長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侵權產品;嘉裕公司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1552萬元。不服一審判決的嘉裕公司,隨即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嘉裕公司與洪勝公司侵權成立,賠償額核定為1060萬元。
點評: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很多不法經營者都在千方百計的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手段進行傍名牌,致使很多知名企業的商標權益遭到不法侵害。“長城”商標侵權案的終審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嚴重打擊了傍名牌等不法經營者的囂張氣焰,讓這些不法經營者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同時,“長城”商標侵權案也給我國司法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司法判例。本案件的判決非常好地詮釋了商標顯著性認定的依據,肯定了商標所有人在創造商標顯著性上的貢獻,很好地解決了如何看待商標整體和要部的判斷問題。例如判決書肯定了長城商標的顯著性主要體現在“長城”的文字上,雖然侵權人使用的是“嘉裕長城”,從整體上看兩者有一定的差別,但是因為侵權商標中含有的“長城”確是原告商標中的顯著性內容,也是被告商標中的顯著之處,消費者對兩者出處所產生的混淆可能性極大,所以從要部比較而言,“嘉裕長城”商標的使用就會構成對“長城”商標的侵權。
七、浙江省工商局
為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頒牌
事件:2006年9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公布了一批經過司法程序認定的馳名商標。紹興咸亨酒業公司的“咸亨”商標、紅蜻蜓集團公司的“紅蜻蜓”商標等18件經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被浙江省工商局同時確認。浙江省工商局向這批商標的持有者頒發了馳名商標牌匾,并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這些馳名商標加以保護。
點評:此前,坊間有消息稱,被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實施行政維權過程中,工商系統對此不予確認,并且在目前各地政府對于馳名商標認定后的重金獎勵中,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也沒有被獎勵的權利,只能“望獎興嘆”,埋怨自己選擇了司法認定。于是,也就有企業在經過司法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后,再進行行政認定,走雙重認定路線來“確保”自己的馳名商標不受侵害。事實上,既然我國依據入世承諾,引入馳名商標司法審查制度,那么經過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就應該得到確認,畢竟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所依據的法律條款與行政認定馳名商標的法律條款是相同的,如果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得不到地方工商部門的確認,只能說是某一個工商部門中某一個人的個人行為,不應該成為一種社會環境。
因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于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給予確認的做法首先值得肯定,同時應該在全國予以推廣。因為,不管行政認定還是司法認定,認定馳名商標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企業商標權益,如果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得不到確認而導致企業再次實施行政認定,這首先不利于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同時也會加大社會成本,屬于資源的浪費。如果各地工商部門都能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樣,對所轄區域經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確認,將有力的推動我國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全面發展,同時也將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品牌意識,推進我國企業的自主品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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