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網訊)在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募資管理三方面設“禁飛區”
深交所昨日發布《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征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的認定標準,完善紀律處分自律監管執法機制,強化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打擊和遏制創業板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公開譴責標準》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進行制度設計,突出從嚴監管的原則。一是針對創業板公司高成長、高風險的特點,在對截至2010年9月1日已發布三季報的創業板127家公司進行測算的基礎上,設定了較主板和中小板更為嚴格的觸發指標。二是針對創業板公司超募比例較高的特點,從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募集資金管理三個方面設定明確的違規標準,確保監管威懾力,多層次、多維度引導公司規范運作。特別是對將募集資金用于證券投資(包括申購新股)、委托理財、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和質押、委托貸款、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的自籌資金、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等,達到規定標準的,都作為須公開譴責的情形,體現了對創業板募集資金從嚴管理,對相關違規行為從嚴打擊的原則。
與此同時,《公開譴責標準》突出對重點違規行為的重點打擊。據統計,公司頻發違規的事項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違規、資金占用、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違規擔保四項,這也是深交所在對上市公司監管中重點關注的內容。因此在《公開譴責標準》中,突出對此四項違規行為公開譴責標準的細化規定,確保追究到位。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創業板與主板之間在服務對象、準入指標、運行制度和風險特征等方面有若干明顯區別。同時,創業板公司股本規模小,經營不確定性大,抵御外部風險能力較弱,公司治理基礎相對薄弱,更易出現股價異動,對信息披露的專業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要求更高。“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上述特點使監管工作面臨很多新的課題和挑戰,需要監管部門深入分析其運作的內在規律和風險因素,采取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監管措施。”該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