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煙草廣告將受嚴厲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我們國家對煙草廣告的發布具有嚴格的限制,對廣告的發布場所及內容均作了明確規定。”江西艾民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艾認為,“顯然,金圣‘黑老虎’在報紙電視上做廣告屬于違法行為。”
“在公共場所通過晚會等活動形式推介香煙,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武漢理工大學經濟法博士秦守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到,煙草商這樣做的目的很簡單,就是提高其品牌在市民心中的形象和地位,實際上這就是一種廣告。
對于違法及變相香煙廣告如何進行處罰,張艾說,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我國對煙草廣告的發布限制較為嚴格,凡是未按照規定的形式和內容及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可對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張艾表示。
(編輯:edi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