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暫行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調整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行政規章,該規定明確界定了馳名商標的含義,明確了保護馳名商標的主管機關,規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程序,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003年4月17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使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更趨完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實施,給馳名商標帶來“革命性”的變革。按照新《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規定》,工商部門不再組織定期批量評比,今后企業馳名商標的惟一作用是按照“個案認定”原則解決商標侵權糾紛。這意味著,馳名商標將不再是企業頭上的“光環”,而成了一種保護企業商標權益的有效法律手段。《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規定》對馳名商標提出嚴格的量化指標:(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三)、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目前,國家商標局分4批共認定了293個全國馳名商標,如果這些“馳名商標”遇到了侵權糾紛,也要根據新《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規定》申請馳名商標仲裁。
馳名商標特別保護的規定:
一、所謂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一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就意味著該商品或者服務受到眾多消費者青睞,它能給該商標的注冊人、使用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涉及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不斷增多,保護馳名商標已成為國際、國內共同關注的重要領域。
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對馳名商標保護做出了專門規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并為有權享有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時,本同盟成員國都有權以本國法律授予的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注冊,并禁止使用。這項規定也適用于主要部分系抄襲馳名商標從而易造成混淆的商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服務商標,以及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該協議第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確定將相同標記用于標示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慮。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確認權利效力的可能”。 “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六條之二原則上適用于服務。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 “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原則上適用于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商品和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并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應當履行“公約”和“協議”規定的義務。?
三、本條從兩個方面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有所不同。一是,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只保護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的權利。如某一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容易導致混淆的,則對該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如果使用該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與使用未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不容易導致混淆的,則不禁止其注冊和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說,對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和使用,體現了我國商標法側重保護注冊商標的原則。本條規定符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對強化和完善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依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中國的國情,中國實施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和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馳名商標具有長期使用性、識別性、財產性和價值性,不僅被視為企業的無形財產,而且也是一國經濟實力的特殊反映。在世界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馳名商標所起到的作用與日俱增,對消費者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優良的商品品質和較高的企業信譽;是企業生產管理、技術水平及企業信譽在商品上的綜合反映。在市場流通領域中,隨著消費者對馳名商標熟識程度的加深,企業的知名度會越來越大,商品的商標信譽也會越來越高。商標的信譽越高,其競爭力越大,其為企業所帶來經濟利益也會越來越多,從而商標本身的價值也會越來越高。
隨著中國加入WTO,中國市場日趨完善,競爭愈來愈越激烈,因此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由為重要.2003年4月17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使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更趨完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實施,給馳名商標帶來“革命性”的變革。《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二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1、馳名商標的地域范圍--“中國”。這一規定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將地域范圍界定在我國有利于保護我國的民族工業的利益,符合我國國情。2、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改為“為相關公眾所知曉”。這一規定界定了相關公眾的范圍不同于一般公眾。3、享有較高聲譽。享有較高聲譽是對“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提高。4、認定馳名商標不限于注冊商標。這一規定既符合國際慣例,又能有效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因其自身的特點,成為商標侵權的首選目標和主要對象。除了競爭對手假冒商標直接侵權行外,馳名商標侵權更多地表現為間接侵權行為,即以合法形式掩蓋的不法行為。搶先注冊是以合法形式掩蓋的馳名商標域外侵權的主要形式。搶注者利用商標權的地域性,以注冊商標的合法形式掩蓋搶注行為的不法性質,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外商通過搶注排斥了我國馳名商標搶注地的商標注冊,掠奪了我國馳名商標的信譽,獲取了巨額不當利益,導致我國企業生產成本提高、競爭實力下降,迫使我國廠方要么高價購回被搶注的商標,要么忍痛放棄在搶注國的市場份額。近些年電信業的不斷發展,與搶注有關的新問題層出不窮。我國的一些馳名商標被一些人作為域名在國際互聯網上搶注。目前,隨著國際互聯網的世界性的迅速發展,用戶在網上的地址--域名成為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重要性,一些外商便乘機將我國的“娃哈哈”、“健力寶”、“海爾”、“紅塔山”、“長虹”等幾十個品牌在網上搶先注冊③。這種搶注行為使我國的一些馳名商標面臨窘境,而搶注者則趁機向馳名商標所有者索取巨額價款,以轉讓本不應屬于他的域名。侵權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或使用于同馳名商標使用商品或服務不相同又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即為淡化行為。如“茅臺”牌的酒心糖。其真實意圖是借馳名商標的信譽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形成自已在另一行業的競爭優勢,以達到擠挎競爭對手的目的。這是一種典型的搭便車的行為。這種無關商品的低信譽必將殃及到馳名商品的信譽,終將導致馳名商標的特殊吸引力淡化,商業價值的降低。同時,使消費者誤認、誤購,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還將助長不正當商業投機行為,破壞正常、公正的市場秩序。
針對存在的侵權行為,我國對馳名商標進行了特殊的法律保護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都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1)在馳名商標注冊申請方面,部分可以不適用申請在先原則,既直接敘述商品內在特點的標記不得注冊的規定不適用于馳名商標,可以取得防衛性商標注冊。馳名商標的注冊,應采取使用在先和注冊在先的原則。申請人通過注冊獲得商標專用權,但該專用權可因先使用人提出確切的在先使用證明而被撤銷。馳名商標一旦被搶注,馳名商標權人可在五年內請求撤銷注冊。如為惡意注冊,則可隨時申請撤銷。馳名商標權人還享有阻止他人注冊或使用的權利。(2)在阻止他人注冊方面,可以請求駁回他人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注冊申請,可以請求撤消他人在同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注冊,還可以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商標。(3)在馳名商標注冊后的保護方面,馳名商標可以享受較高水平的保護,注冊立即或經短期限就享有絕對的排他權,他人不得請求撤消其注冊;他人不得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記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甚至非類似商品上,不得將馳名商標作為廠商名稱或廠商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裝潢使用。由于我國許多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加強馳名商標的域外保護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一要,積極辦理商標的域外確權手續和國際注冊,擴大商標權的地域效力,防范馳名商標域外搶注行為發生。二要,采取多種措施救濟被域外搶注的馳名商標,充分運用搶注國的國內法及相關國際公約,申請撤銷外商的搶先注冊。
19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權巴黎公約》規定:“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一項商標在該國已成為馳名商標,另一商標構成對此馳名商標的復制、偽造或翻譯,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亂時,成員國應依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該另一商標的注冊并禁止使用。在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要求。允許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員國規定。對于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注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注冊或禁止使用的要求,不應規定時間限制”。我國于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依據該公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1985年加入《巴黎公約》,當時我國國內尚無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實踐中,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直接以《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保護過一些外國的馳名商標。隨著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參與的廣度日益擴大,防止我國企業馳名商標在境外被搶注,對我國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迫在眉睫。1989年我國的“同仁堂”商標在日本被搶先注冊,同仁堂負責人以同仁堂是馳名商標為由向日本有關部門提出撤消不當商標時,日本部門要求中方出示“同仁堂”是馳名商標的有效證明文件,我過商標局對“同仁堂”商標發展的歷史和現狀進行調查并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認定“同仁堂”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①。這是我國由商標主管機關正式認定的第一個中國馳名標。1982年我國頒布的第一部《商標法》未涉及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 ,1993年3月我國修改了《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對違反誠信原則搶先注冊馳名商標的行為加以制止。
馳名商標的巨大影響力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由于馳名商標的巨大經濟價值使許多企業在馳名商標上做文章來,擴大市場打馳名商標的擦邊球,這種做法必然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這既是馳名商標被冒用、搶注的根本原因,也是某些企業投機取巧,想靠打“商標擦邊球”來擴大市場的根本原因。但這種做法最終必然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中國入世后,外國品牌對中國市場大舉進攻之時,“推行名牌戰略、實施名牌工程”是振興我國民族工業、發展經濟的明智之舉、當務之急。品牌戰略除了涉及商標以外,還涉及到商號、原產地名稱、商務用語、商品裝潢、外觀設計、商業秘密、專利、版權、反不正當競爭等許多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很多企業不同程度地感受到了生存的壓力,從而紛紛制定自己企業的品牌戰略,競爭越來越激烈,更使我們在使用商標的同時更應注意自我約束,采取一個合法妥當、手段,來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誠實信用、有價有償”,積極進取,不斷開拓,以誠為本,通過靠生產質量過硬的產品,來不斷打造自己的新品牌,不斷樹立在廣大消費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譽。這才是企業不斷成功、永保不敗之地的秘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