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網訊)1、聚焦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最高院多次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制度
自2007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并先后多次在無錫、福州、宜昌、河北香河、成都等地召開的知識產權及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座談會,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所面臨的問題提出了要求、思考語探討。其中對馳名商標的定義、知名度范圍、商標馳名的證據、馳名商標認定的條件、備案制度等進行論證,聽取了各地法院涉及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時的工作情況、經驗以及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最高院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司法解釋草稿,并向有關部門、企業代表、地方法院和專家征求對馳名商標司法解釋稿的修改意見。
點評:為進一步研究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出現的新問題,準確適用法律,最高法院已將馳名商標司法保護作為調研課題開展深入的調查研究,并將在條件成熟時制定和完善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適用標準。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是國際通行慣例,也是我國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諾之一,最高法研究和完善司法“認馳”,必將會更加有助于企業品牌的建立和保護。
2、“達能”與“娃哈哈”商標轉讓之爭
針對法國達能公司欲強行以40億元的低價并購總資產達56億元、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娃哈哈集團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2007年4月11日,娃哈哈品牌的締造者宗慶后對媒體說:“我這次是跟達能拼命了!”由此點燃了達能與娃哈哈之間的戰火。“達娃”的戰火不僅在國內熊熊燃燒,還蔓延到國外。
這場戰役的主要焦點之一,就是“娃哈哈”的商標轉讓問題而展開。96年娃哈哈合資公司成立的時候,娃哈哈集團以“娃哈哈”商標作價入股,并簽訂了轉讓合同,可是由于當時國家對外資并購收緊,轉讓未成;后來簽署了兩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是在工商局備案的簡式使用合同;一是未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中在未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有一條有爭議的條款:“不經過合資公司董事會等同意,不能將商標給予其他使用。”雙方又于2005年簽訂了《商標使用合同》的第一號修改協定。在此協議中規定了娃哈哈非合資企業在一定前提和條件下獲得合資公司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有兩條規定:“一是與合資公司簽訂有代工協議的娃哈哈公司;二是與合資公司非競爭行業的公司。”2006年年初,總數近40家的娃哈哈非合資公司利潤已達10.4億元,對此達能認為,那些非合資公司的運營方式,違反了當初的“一號修改協議”,具體的是宗慶后把利潤高的產品如營養快線、思慕C等由非合資公司生產,利潤低的純凈水和果奶等由合資公司生產,獨占了大量利潤。于是達能要求,以40億元的價格收購娃哈哈近40家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由此點燃了,“達娃”之戰。
點評:“達能”與“娃哈哈”的事件,觸動了中法兩國的首腦,法國總統薩科齊在07年11月訪華時,把“達娃”之爭當作中法兩國國事來商談,由此可見茲事體大。編者認為此事件帶給我們的不止是觀看爭斗時候的樂趣;更為重要的是其帶給我們的在民族品牌的保護與遵守市場規則之間,我們應如何進行選擇的思考。在整個全球化以及我國國力逐漸增強的背景之下,我國的民族企業正面臨著樹立民族品牌、走出國門的歷史使命,所以對這一問題的思考是相當必要的。
從娃哈哈合資公司成立之初,達能就一直盯著“娃哈哈”商標,因為有了娃哈哈商標所有權以后,達能就相當于擁有了“娃哈哈”所占有的市場份額,其達能的產品就不需要再去努力的開拓市場,這樣就可以輕而易舉的占領中國這個巨大的市場。
3、康王馳名商標做假被撤
在2007年本刊所評定的“2006年中國馳名商標十大新聞”中,“康王”商標之爭已奪“榜眼”。2007年,汕頭市康王精細化工實業有限公司與昆明滇虹藥業有限公司和云南滇虹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康王”商標之爭與06年相比卻有愈演愈烈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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