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馳商標網訊)最高人民法院21日刊登《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社會各界人士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對司法解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提出建議時請說明具體理由。
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第四合議庭,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至djsjzqyj@126.com。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2年4月21日。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賠償義務人和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已經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且賠償權利人無異議的除外。
機動車一方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請求,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的除外:
(一)被保險人已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但保險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的;
(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作出的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有異議的;
(三)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的賠償保險金數額有異議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侵權人住所地或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對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享有的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不得轉讓或以之提供擔保。
第三條 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第五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非本車人員的投保人遭受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損害是因投保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包括機動車的承租人、借用人、與投保人形成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的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一方以及其它投保人允許駕駛的人。
第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害。
第七條 賠償權利人請求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的維修費用或重置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或者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所稱“車輛的重置費用”,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被侵權人的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的,被侵權人為取得與交通事故發生前被損害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所需要的金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鑒定結論、該車輛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該損失的數額。
本條所稱“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是指被侵權人用于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或者汽車租賃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