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機動車已交付給承租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九)同一機動車被多次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都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最后一次轉讓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以買賣等方式多次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或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駕駛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一方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高速公路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已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道路存在設計、施工缺陷且該缺陷構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賠償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根據道路缺陷與損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因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的生產者、改裝者或銷售者根據機動車缺陷與損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以違反本解釋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