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侵占商業利益?
“對音著協和音集協的權利予以多處設定,這相當于為多年來沒人管、靠著白手起家的唱片業,安排了一個爹媽”
除上述主要質疑之外,眾多唱片公司還對于音著協等集體管理組織提出反對。
一位唱片公司負責人說,在第48中規定,“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等內容,這條涉及以公權力侵占商業利益的嫌疑。
音集協2010年2月公布的3年維權成果分配方案顯示,自2007年以來累計收到版權費1.7億元人民幣,在總數中扣除營業稅及附加稅、文化部“全國娛樂場所陽光工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監管平臺8%的費用后,運營成本、維權成本、宣傳成本以及基礎建設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為50%,另外的50%在權利人之間進行分配。這意味著此次可分配金額約1.2億元,其中能分給版權所有人的約6000多萬元。
周建潮稱,在音集協的管理之下,一首歌曲總收益的約54%交給了音集協,而作者、唱片公司等分到的份額不足50%。目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費收取比例一般不超過15%。
盧中強則表示,“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對音著協和音集協的權利予以多處設定,這相當于為多年來沒人管、靠著白手起家的唱片業,安排了一個爹媽,而且,唱片公司幾乎沒得選擇。”
據盧中強向本報記者透露:2008年10月,歌手李健的一張翻唱專輯,收錄了歌手萬曉利的《陀螺》,十三月得知此翻唱授權系李健公司從音著協購買。而萬曉利并非音著協會員,當時音著協答復稱非會員作品他們一樣有代理權。然而,到現在這首歌的錢,十三月唱片公司仍未收到。
針對音著協等集體管理組織的一些質疑,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閻曉宏認為,集體管理組織在我國還是新興事物,仍需加強自身建設,同時政府也要加強監管,尤其是賬目應該更加透明化。
宋柯說,第46條對于版權放開不能只限定3個月時間,應該按照音樂傳播規律把限定時間提升到3年。而對于第69條關于網絡侵權盜版的設定,50余家唱片公司集體認為應該細化打擊網絡盜版的規定。
閻曉宏表示,目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正處在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階段,秉著公開的原則,社會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