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對信息遭泄無力“自救”的背景下,加強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成為普遍的期望。
去年年底,法制日報與搜狐網所做的一項社會調查顯示,在回答“從長期來看,如何有效抑制個人信息泄露現象”這一問題時,堅決查處泄密源頭、斬斷個人信息泄露背后的利益鏈條和嚴厲打擊販賣個人信息者,成為排名前三的答案。
而這些都呼喚政府的更大作為,但立法規定并不“給力”。
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江鍇表示,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個人信息保護法》初稿已出臺多年,但至今沒有面世。雖然2009年《刑法》將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入罪,《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個人隱私的條款,但這些規定零散、抽象,現實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
“這是不是意味著,現實中,機構賣不賣我們的信息只能靠自律,我們能不能討公道基本靠運氣?”王鴻儒反問。
法律缺位,打擊力度自然難彰。對于詐騙類的短信,網友“小安—生活”試過打110報案,110說:不要相信就行了,也不問對方的發出號碼是多少。”這名網友在微博上失望地表示,“對肆意泄露的信息,我們只能無所作為嗎?”
目前唯一讓王鴻儒慶幸的是,自己還只是騷擾電話的目標。但每每想到一幅自己在透明魚缸中游動的圖景,他就坦言,“感覺周圍全是窺視的眼睛,讓人坐立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