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挪威一架飛機失事,55名乘客全部遇難,假冒零部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2000年,一架飛機在巴黎起飛時爆炸,假冒偽劣零件是間接的重要原因。在此架飛機起飛前起飛的一架飛機上脫落一根20厘米的金屬條,這根金屬條恰巧落入失事飛機的機械裝置中導致悲劇發(fā)生,而這根金屬條正是假冒偽劣零件。正宗的飛機零部件價格非常昂貴,生產和使用假冒偽劣產品成了獲得暴利的機會。有專家認為,全世界因為假冒偽劣零部件造成的空難比恐怖襲擊還多。
比假冒偽劣飛機零部件更可怕的是藥品,據統計,全世界每年因服用假藥而死亡的人多達50萬。
人們常常說,假冒商品侵害了商標所有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實際上更為嚴重的問題是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在修改完善商標法時應該側重對于公共安全的保護,更嚴厲地打擊危害公共安全的商標違法行為。對于商標侵權行為,應該劃分為危害公共安全和非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兩種,對于前者首先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而且不是在造成嚴重后果時才嚴厲懲處。以前在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的立法和執(zhí)法實踐中,雖然也將危害公共安全作為情節(jié)嚴重予以懲處,但是總的來說還是將侵權標的作為追究責任的主要依據,有關執(zhí)法部門對于罰款尤為重視。對于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厲打擊,經常是在造成嚴重后果時才實施。這樣做顯然是對保護公共安全不利的,也是不公正的。賣一個假冒進口的名牌包,侵權金額可以達到5萬甚至幾十萬元,其危害和生產幾百元的假藥相比,哪個更大呢?按照標的額處罰是否合適呢?答案不言而喻。
公共安全特別是食品藥品方面的公共安全問題確實已經到了不容忽視的地步,商標法的立法與實踐應該與時俱進適應這一嚴峻現實,對于食品、藥品、交通工具等方面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商標違法行為,予以更嚴厲而有效的打擊,在保護公共安全方面發(fā)揮商標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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