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功夫股權糾紛之謎、云南白藥到底是誰的、闊達裝飾陷入股權糾紛。近日,股權糾紛案頻現媒體坊間,究其原因到底是什么?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對《合同法》的依賴性和需求性越來越高。實踐證明"市場經濟就是合同經濟、信用經濟、法律經濟。合同是連接生產、流通、消費的紐帶,是經濟合作、技術交流、貿易往來的法律形式,是維護商業信用的法律保障"。
觀市場 股權糾紛案頻現
綜合媒體報道,近日真功夫陷入股權糾紛,2007年真功夫成功引進風險投資之后,某些人為了使自己的控制權進一步擴大,委托不良中介,策劃并實施了"脫殼計劃"。
近日,股權之爭到底誰是誰非,成為眾人關注的話題。相關法律專家表示,只有股權轉讓時所簽訂的合同為有效的合同,才能成為企業維護自身利益的有力保障。
探真相 無效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情形的合同列為無效。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2、對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010年,北京中融君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公司)將張秀河告上法庭,要求張秀河支付中融公司股權轉讓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巨額借款是否屬實,案件糾紛源于張秀河和中融公司的《和解協議》。
為發展 轉讓股權簽署《居間協議》
2005年6月,張秀河、許寧、米連成投資成立了華興工貿公司,張秀河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中融公司是2008年在北京市注冊的一家以投資管理、信息咨詢為經營范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趙燕潔,王軍生是趙燕潔的丈夫,也是中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據源于《新聞與法制》的內部資料顯示,2007年王軍生與浙江商人林炳銳、李健等人提出為華興公司引進華能能源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來受讓張秀河等股東的股權。張秀河、許寧、米連成共同委托林炳銳和李健,并達成服務期限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的《居間合同》。合同中約定中融公司得到華興公司10%股權;張秀河、許寧、米連成向林炳銳、李健借款3000萬元用于公司增資,同時,張秀河、許寧、米連成將華興公司注冊資金增至3000萬元,增資后此借款中的300萬轉為中融公司的投資款。居間協議在當事人協商一致、不可抗力或在委托期限屆滿不能達成股權轉讓協議的情況下解除。協議解除后,由林炳銳、李健負責協調使中融公司持有的華興公司10%股權無償轉讓給原股東(華興公司)。
2008年1月25日,米連成與中融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中融公司接受米連成在華興公司股權10萬元,中融公司作為華興公司股東,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同日,米連成與張秀河"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由張秀河接受米連成在華興公司股權10萬元,按1:1比例轉讓。
根據內蒙古錫林郭勒盟公安局決定書顯示,為了能夠促成華興公司和華能公司的合作,張秀河同意王軍生(中融公司)在將要出售股權的華興公司參股10%。2008年2月19日,張秀河與中融公司簽訂《協議書》,內容為:雙方為華興公司股東、中融公司持有10%股權,張秀河持有50%股權,雙方同意在2008年2月19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間,共同向華能能源交通產業控股有限公司轉讓股權。如在上述期間未能完成股權轉讓,中融公司承諾立即向張秀河轉讓所持有的華興公司10%股權。轉讓價格按300萬元計算,并辦理變更手續還給張秀河。
協議未能達成 轉于他人合作
據《新聞與法制》內部資料顯示,華興公司與華能能源交通產業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原則協議》規定時限到期后,雙方要求延期至2008年4月15日簽訂正式協議,到期后,張秀河再找華能公司,得到的答復是由于公司內部變動,項目暫時無法進行,今后何時進行或是否進行無法確定,為此張秀河找過王軍生和林炳銳、李健等人。王軍生告知:"再等等,華能集團的事情聯系不成還可以在聯系其他企業。"協議到期后,張秀河多次找到王軍生商量執行該協議書,王軍生拒不履行該協議。當時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大同有限公司已有意向與華興公司合作,此事急迫!張秀河、許寧于2008年6月4日同山西煤炭集團大同有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