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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法[2009]1號文件。該文件規定,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經批準的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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