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別聯盟每一國家有一票表決權。
(七)1.除下列第2項規定外,專家委員會的決議應由出席的特別聯盟國家以簡單多數投票通過。
2.修改分類的決定,應由出席的特別聯盟國家以4/5多數投票通過。“修改”指將商品或服務項目從一個類別轉到另一個類別,或建立新的類別。
3.第四款所指的議事規則應規定,除特殊情況外,分類的修改決定應在指定時間的最終通過,每次指定時間的期限由專家委員會決定。
(八)棄權不得計入票數。
第四條 變更的通知、生效和公布
(一)專家委員會決定的變動和專家委員會的建議,應由國際局通知特別聯盟各國家的主管機關。修改決定應在發出通知后六個月生效。其他變動應在專家委員會通過時指定的日期生效。
(二)國際局應將已經生效的變動編入分類。變動的通告應在第五條所指大會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五條 特別聯盟大會
(一)1.特別聯盟大會由已經批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組成。
2.每個國家政府可派一名代表參加,由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協助。
3.每個代表團的費用由指派該代表團的政府負擔。
(二)1.除依從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外,大會的職能如下:
(1)處理有關維持和發展特別聯盟和執行本協定的一切事項;
(2)就有關修訂會議的籌備工作對國際局作出指示,對特別聯盟中尚未批準或加入本協定書的國家所提意見進行適當的考慮;
(3)復審和批準產權組織總干事關于特別聯盟的報告和活動,并就特別聯盟權限內的有關問題給以必要的指示;
(4)決定特別聯盟的計劃,通過特別聯盟每兩年一次的預算,并批準決算;
(5)通過特別聯盟財務規則;
(6)除第三條所指專家委員會外,增設其他對實現特別聯盟目標所必要的專家委員會和工作組;
(7)決定接納非特別聯盟成員的國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作為觀察員參加大會會議;
(8)通過對第五條至第八條的修正案;
(9)為促進特別聯盟的工作進行其他適當的活動;
(10)履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適當職責。
2.對產權組織所屬的其他聯盟也關切的問題,大會在聽取產權組織協調委員會的建議以后,可以作出自己的決定。
(三)1.大會每一成員國有一票表決權。
2.大會成員國的半數構成法定人數。
3.如果出席任何會議的國家少于半數,但達到或超過大會成員國的1/3時,盡管前述第2項有所規定,大會仍可做出決議,但是,這些決議除有關其本身的議事程序的以外,只能在符合下述條件時才可生效;國際局應將上述決議通知未出席會議的大會成員國,并請他們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以書面形式投票或棄權,期滿后,如果以這種方式投票或棄權的國家數達到了會議法定人數所缺少的國家數,但同時仍能獲得要求的多數時,該決議才可生效。
4.除依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外,大會的決議要有投票2/3的多數票才能通過。
5.棄權不得計入票數。
6.1名代表只能代表一個國家投票。
7.不屬于大會成員國的特別聯盟國家,可被接納為觀察員參加大會會議。
(四)1.大會例會每兩年由總干事召集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它與產權組織大會在同時同地召開。
2.經大會<員國1/4的要求,總干事得召集大會特別會議。
3.每次會議議程由總干事準備。
(五)大會應制定其本身的議事規則。
第六條 國際局
(一)1.國際局執行有關特別聯盟的行政任務。
2.特別是,國際局要籌備各種會議,并為大會、專家委員會以及由大會或專家委員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委員會和工作組提供秘書處。
3.總干事是特別聯盟的行政負責人并代表特別聯盟。
(二)總干事和他指定的工作人員,可以參加大會、專家委員會以及由大會或專家委員會設立的其他專家委員會或工作組的所有會議,但無投票權。總干事或他指定的一名工作人員應為各該會議的當然秘書。
(三)1.國際局應根據大會的指示,為本協定除第五條至第八條以外各條款的修訂工作會議作準備。
2.國際局可就有關修訂工作的會議的籌備工作同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進行磋商。
3.總干事和他指定的工作人員可以參加修訂工作會議的討論,但無投票權。
(四)國際局應執行指派給它的任何其他任務。
第七條 財務
(一)1.特別聯盟應制定預算。
2.特別聯盟預算應包括本聯盟專用的收入和支出,對各聯盟共同預算支出的捐款,以及在需要時為產權組織的會議預算提供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