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屬于特別聯盟專用而用于產權組織所屬的其他一個或更多的聯盟的支出,應視為各聯盟的共同支出。特別聯盟在共同支出中承擔的份額,應與特別聯盟在其中享受的利益成比例。
(二)特別聯盟預算的制定,應適當考慮同產權組織所屬其他聯盟的預算相協調的需要。
(三)特別聯盟預算的經費來源如下:
1.特別聯盟國家的會費;
2.國際局提供與特別聯盟有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3.國際局有關特別聯盟的出版物的售款和版稅;
4.捐款、遺贈和補助金;
5.租金、利息和其他各種收入。
(四)1.為了確定第三款第1項所指的會費,特別聯盟每個國家交款的級別應與其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中的級別相同,并在該聯盟為該級別所定的交費單位數相同的基礎上交納年度會費。
2.特別聯盟每個國家所交會費,在所有國家向特別聯盟預算交費總額中所占的數額,應與其交費單位數在所有交費國家的交費單位總數中的比例相同。
3.會費應于每年一月一日交納。
4.一個國家欠交會費,如果所欠金額等于或超過其前兩整年應付金額,則在特別聯盟各機構中不能行使投票權。但是,如能證實遲延付款是由于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況造成的,特別聯盟各機構可允許該國在該機構中繼續行使投票權。
5.如果在新的財務年度開始時預算尚未通過,按財務規章,應維持與上一年度相同的預算水平。
(五)國際局提供與特別聯盟有關的服務,其收費額由總干事制定;并向大會報告。
(六)1.特別聯盟設立周轉基金,由特別聯盟各個國家一次付款組成。在基金不足時,大會可以決定增加。
2.每個國家初次交付基金或交付增加基金的數額,應按設立或增加基金的當年該國年費的比例支付。
3.交款比例和期限,經總干事提出建議并聽取產權組織協調委員會的建議后,由大會確定。
(七)1.產權組織與其總部所在國家達成的總部協議,應規定當基金不足時由該國撥款墊付。各次墊付數額和撥款條件應由該國和產權組織分別簽訂協議。
2.第(1)項所指的國家和產權組織,都有權以書面通知形式廢除撥款墊付的義務。廢除應在通知年份的年底算起三年以后生效。
(八)依照財務規章的規定,查賬工作由特別聯盟一個或幾個國家或者外部的查賬人員進行。查賬人員在征得他們本人同意后由大會指定。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的修正案
(一)對第五、六、七條和本條的修正提案,可由大會任何成員國或總干事倡儀,提案應由總干事在大會進行審議之前至少六個月送交大會成員國。
(二)對第一款所指各條的修正案,應由大會通過。通過要求達到投票數的3/4,但修正第五條和本款規定要求達到投票數的4/5。
(三)對第二款所指各條的修正案,應在總干事從通過修正案時3/4的大會成員國收到已按各自的憲法程序生效的認可通知書一個月后生效。經過認可的上述條款的修正案,對所有大會成員或以后成為大會成員的國家都具有約束力,但有關增加特別聯盟國家財政義務的修正案,僅對已通知認可修正案的國家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批準和加入,生效
(一)在本議定書上簽字的國家可以批準議定書,未簽字的國家可以加入本議定書。
(二)不屬于特別聯盟但已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國家,可以加入本議定書,成為特別聯盟成員國。
(三)批準和加入的文件交總干事保存。
(四)1.本議定書在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三個月以后生效:
(1)六個或更多的國家已交存批準和加入的文件;
(2)上述國家中至少有三個國家在本n定書開放簽字期間是特別聯盟國家。
2.前述第1項所指的生效。適用于在生效日期至少三個月以前已經交存批準或加入文件的國家。
3.至于前述第2項未包括的國家,除已在其批準或加入文件中指定較后的日期外,本議定書將在總干事就其批準或加入發出通知三個月以后生效。在指定較后日期的情況下,本議定書對該國將在指定的日期生效。
(五)批準或加入后,自動地承認接受本議定書全部條款,同時享有本議定書的全部利益。
(六)本議定書生效后,任何國家不得再批準或加入本協定在前的議定書。
第十條 有效期
本協定的有效期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相同。
第十一條 修訂
(一)特別聯盟國家會議可隨時修改本協定。
(二)修訂會議的召開應由大會決定。
(三)對第五條至第八條可以由修訂會議修正,也可以按照第八條規定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