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喬卉指出,一些企業通過馳名商標認定達到其不正當商業目的,甚至制造糾紛,已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導致我國馳名商標保護工作偏離制度初衷。
一些企業瞄上一訴成名這一"捷徑"。他們雙方或多方串通,甚至自設侵權被告,制造"糾紛",設局向法院提起"認馳"之訴。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欲馳名者"向法院提供證據,串通者則均予以認可,馳名商標就到手了。
新聞緣起“康王”造假案觸冰山一角
2006年5月,廣東康王精細化工向安徽宣城中院起訴當地農民李某,指控他侵犯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決“ 康王kanwan”為馳名商標。8月,宣城中院認定“康王kanwan”系列商標為馳名商標。判決生效后,卻遭到云南滇虹藥業的民事再審“阻擊”。宣城中院外調發現,康王因侵權滇虹,于2006年4月被四川一法院凍結了該商標。更蹊蹺的是,被告自然人李某對原審訴訟一無所知,其代理人孫某的身份系偽造。
2007年7月,宣城中院撤銷上述認定,這成為我國司法“認馳”第一起因造假被撤銷的案件。
康王案引起了喬卉的職業敏感。檢索內部資料,她發現自2001年法院可通過司法程序個案認定馳名商標起至2007年5月,全國法院受理涉商標民事案7200余件,認定馳名商標200余件。其中,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全國法院只認定馳名商標72件,而2005年11月至2006年10月不到一年時間里,全國法院認定馳名商標105件。疑問一:11個月冒出這么多侵權案?!
11個月里會冒出這么多商標侵權者?這引起了喬卉的關注。帶著這一疑慮,喬卉隨機抽取、分析了國內的40起馳名商標司法認定案,發現其中有著驚人相似。
被訴侵權者都是個人或個體工商戶,他們經銷帶有原告商標的產品,應訴能力弱,幾乎提交不出證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達數百頁甚至數千頁,指控能力很強,顯然是事先系統收集了證據。被訴者開庭一次就認可侵權事實。原告主張的侵權賠償額少,一般在千元至數萬元之間,訴訟目的顯然“醉翁之意不在賠償”。案件調解率低。原、被告均不愿調解,而要求法院盡快判決,似乎存在某種默契。
按正常邏輯,商標權人既然提起侵權訴訟,目的就不應僅限于少數售假者幾千、數萬元的賠償,而應著力追究具有更大危害性的造假者。但40起訴訟的商標權人都在獲得司法“認馳”后,欣然罷手。疑問二:泉州商標,為何湘潭“認馳”?
擴大抽樣,喬卉還發現了一個耐人尋味的“泉州商標、湘潭認馳”現象。
統計顯示,到2007年6月,泉州市共擁有70件馳名商標,有48件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認定,而其中三分之一來自湖南湘潭中院,這著實耐人尋味。
結合以前自己審理過的多起商標侵權案,喬卉得出結論,出于馳名商標的巨大經濟效益和強大的市場競爭力,一些精明企業已瞄上這條一訴成名的“終南捷徑”。他們雙方或多方串通,甚至自設侵權被告,制造“糾紛”,設局向法院提起“認馳”之訴。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欲馳名者”向法院提供證據,串通者則均予以認可,馳名商標就到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