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這場風波所具有的形式主義色彩也令張律師對企業和消費者提出了可行性建議。對于企業而言,商標戰略的發展應該視企業自身階段特性而定來規范自身行為和發展步調,做好產品經營不應一概去追逐所謂“全國馳名”的光環;而消費者則應該直接從自身購買利益訴求點來消費,不要一味相信宣傳辭令。
反思 金字招牌的背后
雖然存在輿論的誤解,且媒體宣傳、政府支持、企業競相爭取“創造”馳名商標的大潮流已經形成,但是這對很多企業而言,融入這樣的大環境中又是必要的。誠然,沒有企業愿意被經濟大環境排斥在外。
為什么我們仍舊一如既往對馳名商標趨之若鶩?在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下,這把“金鑰匙”能打開哪幾扇關鍵的門?
首先,馳名商標所能享有的被保護特權,包括對抗惡意注冊的知識產權保護,跨界產品類注冊限制、近似商標注冊限制以及企業名稱注冊的限制,這些是其他商標制度望塵莫及的。一旦有侵權案件發生,司法機關會在第一時間予以立案,而不用像著名商標那樣規定具體涉案金額。
另外,馳名商標在現目前的社會上,并不僅僅只是一個稱號,它背后還隱藏一張張著權力交織的利益網。在認定過程中,有的時候會充斥著公權力利益尋租的灰色地帶。認證條件中關于“在相關人群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這一條款中“相關人群”未有詳細界定的司法解釋,這給認證過程中的腐敗受賄現象的滋生提供了溫床。
社會對馳名商標本質“理不清”也有其道理。我國曾在1996年頒布過《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馳名商標只要具備一定條件,是可以不以侵權糾紛為前提,由商標局對其進行集體認定的。也就是說,馳名商標的“創造論”在那時是行得通的,只要企業通過努力達到標準即可。
但2003年隨之而來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廢止了以前的做法,將解決侵權糾紛的需要和商標擁有者的申請作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主要前提。
由此看來,市場的反應還未能同立法一樣轉變自如。
毫無疑問,馳名商標這頂“桂冠”將會在市場認知度明晰后漸漸失去亮色。
政府和企業、消費者應當重新看待馳名商標這塊曾經的金字招牌,相關監管部門應當限制廣告宣傳中馳名商標名義的濫用。企業品牌塑造與建設不只是注冊一件商標這般簡單,而是要通過商標市場運用,形成較高的市場附加值、社會效益以及文化影響力,從而被消費者熟知,贏得市場的贊譽。
褪去“皇帝的新裝”過后,相信留給企業的定會是更廣闊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