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圖示我們發現,對建筑地下防水而言,我們常說的防水材料生產企業,其實不過是“其他防水層”材料的生產企業;防水分包是“其他防水層”的分包;防水專業施工隊伍是做“其他防水層”的專業施工隊伍。人們分析滲漏原因,也多局限在“其他防水層”材料的質量和施工層面,往往脫離工程主體,對地下工程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視而不見。
問題是,“其他防水層”作為建筑地下防水的一個組成部分,并且不是主要部分,卻去解決和肩負建筑地下防水的全局問題,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在這里,要澄清的是,我們并不是否定“其他防水層”的作用,而是認為,從工程角度看防水,要處理好“其他防水層”和“結構自防水”兩者的關系。
基于我們十余年的工程實踐,我們認為,既然建筑地下防水是一個涉及勘探、設計、防水混凝土生產與施工、細部構造、其他防水層材料的供應與施工、后期維護等眾多環節和因素的系統工程。那么建筑地下防水企業,只有向“管理型企業”轉型,才具備做好建筑地下防水的條件。
建筑地下防水“管理型企業”,是我國建筑地下防水領域一個全新的企業類別,其與傳統防水企業形式上的差異是:以建筑防水材料生產或施工為主導,轉型為以防水系統“管理”為主導;本質的區別則是:將“被動防水”轉換為“主動防水”。
簡而言之,建筑地下防水“管理型企業”的特征就是,管理前置,系統整合,變“被動防水”為“主動防水”。
建筑地下防水“管理型企業”的意義。
第一、由“被動防水”轉變為“主動防水”。建筑地下防水“管理型企業”,改變了傳統建筑地下防水企業被動的局面。當前,建筑地下防水企業,一般來講,只負責“其他防水層”的材料供應和施工,與結構主體、細部構造等防水主要環節,關聯甚微。在這種狀態下,防水企業做好防水是“偶然”,做不好則是“必然”,但防水企業卻要承擔全部防水責任。而且,一旦出現滲漏,幾乎無一例外,去修補與自身無關的混凝土結構。行業的這種怪象,反映了現實和體制的矛盾。建筑地下防水企業,要真正承擔起保障防水質量的責任,就要打破過去獨立作業的“被動”局面,成為整個防水體系的“管理者”,否則談責任,談尊嚴,談防水質量,談建筑安全,就缺乏根基。
第二、開辟了一條行業發展的新路徑。“管理型企業”類別的創立,使建筑地下防水擺脫了防水是“建筑材料”或“建筑部品”的束縛和尷尬,在對建筑地下防水重新定義的同時,確立了更加清晰的發展方向,讓建筑地下防水的未來呈現出蓬勃的生機。
第三、明確了建筑地下防水關聯方的責任。建筑地下工程,好像人的遺傳基因,不可逆轉。建筑地下防水“管理型企業”將管理前置,能夠提前防止很多問題的發生,用看得見的防水預期效果,“倒逼”防水關聯方“責任”歸位。“人可以糊弄人,但人糊弄不了水”,建筑地下防水“管理型企業”,借助水的“明察秋毫、鐵面無私”,為我國建筑行業責任缺失的難題,提供了一條現實的解決途徑。
第四、促使建筑地下防水本質的回歸。建筑地下防水“管理型企業”模式,從源頭做起,將整個流程均納入整合范疇。讓建筑地下防水的所有相關體系,都接受“水”的檢驗。在集體強化“防水意識”,并保障最終防水效果的同時,可以促使建筑地下防水“本質”的回歸,對建筑品質和建筑安全的早期監控,具有重大貢獻。
建筑地下防水“管理型企業”,在“管理”實施中的幾個要點。
“管理”實施要點(一)、“根本”――結構防水。國家規范一再強調,混凝土結構防水是建筑地下防水的根本。
好似人的身體,正確的御寒方式應該是“健壯的軀體”加“適度的外衣”。“健壯的軀體”是根本,“適度的外衣”是輔助。倘若舍本逐末,一味強調“穿衣御寒”,忽視了身體內在的抵抗力,會為我們的身體健康埋下極大的隱患。
然而,《規范》的指導原則,經過市場的過濾,在工程實踐中,變成了“唯材料論”。混凝土結構的防水作用被忽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