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上維權路的,并非鄒紅清一人。上述沈陽張女士及另三位蘋果電腦“進灰”用戶曾委托遼寧省消費者協會,在今年“3·15”之前致函蘋果公司,要求詳細說明“進灰”原因,并向消費者道歉,但至今沒有回音。
寄望質檢總局
現在,鄒紅清將維權的希望寄托在國家相關部門身上。
鄒紅清已委托律師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寄去一份《關于請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型號為MC510CH/A的蘋果臺式電腦進行質檢抽查的律師函》,希望該局對這款蘋果臺式電腦進行質檢抽查。
隨后,質檢總局給予了回復。
記者從張艾手中獲取的質檢總局回函顯示,質檢總局就抽查規定作出了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并依據現行標準進行檢驗。
“我局已將臺式電腦列入2012年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待抽查工作結束后,抽查結果將按照規定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回函說,鑒于所反映的蘋果臺式電腦質量爭議已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按司法鑒定程序申請鑒定。
“一旦官方結論證明產品存在缺陷,那么很多問題就解決了。”鄒紅清似乎又燃起了希望。不過,鄒紅清的代理律師張艾對此表示謹慎樂觀。
張艾解釋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但在實際操作中,依據本條想進行更換或退貨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張艾還說,如果消費者申請其他部門鑒定,將面臨一筆高額的鑒定費,這也是個體消費者在維權中面臨的一大難處。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應對其產品質量負責,但在實際的維權過程中,只能依據違約或侵權,來追究銷售者的責任。對批量生產的缺陷產品,盡管可能導致大量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但是國內并沒有建立產品召回制度,不能強制蘋果公司召回缺陷產品,只能由消費者個體進行維權、追究銷售者的責任。”中國網絡法律網首席法律顧問趙占領表示,鑒于時間、金錢成本非常高,多數消費者往往望而卻步。
此外,當前的法律規定,也使得消費者無法直接與蘋果公司對話。因為中國的消費者幾乎都是通過蘋果公司的代理商、經銷商購買產品,如果因質量問題引發糾紛,依據合同法,只能起訴代理商或經銷商,“蘋果幾乎不會成為被告,也不會因為大量的質量糾紛而被牽涉到訴訟中來。”
依靠消費者協會維權,也存在一定的困難。消協不是執法部門,也不能代表消費者提起集體訴訟,趙占領認為,這使得消協所進行的監督在多數情況下效果有限。
可否讓工商部門介入?趙占領也不看好:“對于蘋果缺陷產品涉及的賠償或召回問題,工商部門無權直接處理。”
盡管如此,鄒紅清仍不愿意放棄,他希望組織QQ群里的人都加入到對蘋果公司的訴訟中,逼蘋果現身,“真正重視中國消費者”。
但趙占領認為,“逼迫蘋果現身,統一解決大量消費者遇到的問題,還需要借助產品召回制度。”雖然我國只在汽車領域建立該制度,對于計算機等電子產品沒有強制要求,但國家質檢總局曾經有過單獨召回一項產品的成功經驗,如2003年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插頭插座進行強制召回,所以它同樣可對蘋果產品設計問題進行鑒定,一旦認定為缺陷產品,可自行或責令蘋果公司進行召回。
(編輯:edi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