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成就了一些職業搶注人,有的人成立許多公司,以不同的名義搶注中國和外國的已經為相關公眾知曉(熟知)商標,開辦商標市場?;苇h境下滋生出的一大批“商標耗子”,極大地阻礙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極大地阻止了外國企業對中國市場的開拓。
“搶注使得企業沒有辦法,只好自己‘全方位注冊’,有的甚至每三年注冊一次,防止三年不使用被撤銷。這一切使國家每年受到數十億甚至上百億的損失!”董葆霖痛心地說。
“相關公眾熟知”不應有時間限定
在這種形勢下,董葆霖認為,商標法修改已到了“關鍵性階段”。而對于改什么、怎么改?董葆霖認為,“搶注”和“傍名牌”是當前危害商標制度的惡性腫瘤。“馳名商標”制度異化,縱容惡意“搶注”是申請數量惡性膨脹的根源,是影響商標行政及司法效率的直接原因,是顛覆商標法律公平正義的病根子。因此,治本必須從馳名商標異化這個“毒瘤”上開刀。
董葆霖建議:首先,根據《巴黎公約》及《聯合建議》的相關規定,此次二審稿中原本要正本清源的“相關公眾熟知的商標”前面的“較長時間”、“持續使用”并無必要。因為,具體案件中導致“相關公眾熟知”的因素也可以是別的因素。至于多長時間是“較長時間”、“持續使用”也不好界定??傊?抬高任何標準,都不利于制止搶注和傍名牌。
其次,從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實際實施看,保護相關公眾知曉(熟知)的未注冊商標,“認定”不是“馳名商標認定”,認定應是對于個案中涉案商標是否是復制、摹仿、翻譯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是否落入該未注冊商標知名度的范圍。是進行“個案事實認定”,然后決定是否需要“禁止使用”。
“抓問題要抓主要矛盾,看準矛盾的主要方面。這個問題解決了,可以帶動商標工作的全局,解決一系列惡意的問題。最重要的是,要讓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回歸到巴黎公約原位。”董葆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