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需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對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各省級工商局應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各省級工商局應將經過其初審并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者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以及當地財政與稅務部門專用章的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復印件,行業證明材料應由國家級行業協會或者國家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銷售發票或銷售合同復印件);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注冊情況(應將該商標在所有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注冊情況列明,并提供相應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6.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應提供相關的主要的廣告合同與廣告圖片復印件);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應提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最早銷售發票或合同或該商標最早的廣告或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標復印件等)。
企業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可以自行準備申請材料,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是否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1)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一個商標的知名程度直接影響到其商品或服務的經濟效益,出于對企業、經濟的保護角度考慮,各級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然對馳名商標加大保護力度,同時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護措施。以保證一個馳名商標的市場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的十四條指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