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網訊)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東葦路北北京金港展覽展示有限公司1區2號。
法定代表人顏鋒,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保國,男,漢族,1954年出生,北京邦信陽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保時捷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斯圖加特市70435保時捷普拉茲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WolfgangDreyer,總法律顧問助理。
委托代理人張玉瑞,北京市科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漢族,1958年出生,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
上訴人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泰赫雅特公司)因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8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泰赫雅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保國、王茅,被上訴人保時捷股份公司(簡稱保時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玉瑞、周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1999年7月22日,保時捷公司與荷蘭賽普次德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賽普次德公司在保時捷公司于1997年舉辦的斯圖加特——祖芬豪斯分部設計比賽中獲勝,保時捷公司對該設計進行了修訂。該設計是保時捷公司為正在或即將籌建的保時捷公司其他貿易機構制定的保時捷建筑導則的基礎。藉此,保時捷公司將以統一的建筑形象出現在全球各地。賽普次德公司無償將其基于比賽作品以及該分部項目實施中所產生的著作權的所有使用權(即所有財產權益)轉讓于保時捷公司。
2003年12月,《中國汽車報》等對北京保時捷中心的落成進行了報道。上述報道載明,由北京百得利汽車進出口有限公司投資興建的北京保時捷中心將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業。
2006年11月20日,保時捷公司取得2006-L-06050號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保時捷公司以被轉讓人身份對賽普次德公司于2003年10月創作完成,于2003年10月在中國北京首次發表的作品《保時捷建筑》(英文名稱PorscheCenter)享有著作權。在本案審理期間,保時捷公司認可該《保時捷建筑》即為位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北京保時捷中心。該著作權登記所附作品照片顯示該建筑物外部具有如下特征:1、該建筑正面呈圓弧形,分為上下兩個部分,上半部由長方形建筑材料對齊而成,下半部為玻璃外墻。2、該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構成,位于建筑物正面中央位置;入口部分上方向建筑物內部縮進,延伸直至建筑物頂部;建筑物入口及其上方將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兩部分,左側上方有“PORSCHE”字樣,右側上方有“百得利”字樣。3、該建筑物的后面和右側面為工作區部分,呈長方形,其外墻由深色材料構成,該材料呈橫向帶狀。4、建筑物展廳部分為銀灰色,工作區部分為深灰色。
本案一審訴訟期間,北京百得利汽車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出具聲明,確認北京保時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權歸保時捷公司所有。
保時捷公司提交了中國各地以及其他國家所建的保時捷建筑的相關圖片,表明相關建筑的特點和風格近似。泰赫雅特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提交了相關圖片證明保時捷建筑在世界各地的特點和風格并不相同或近似。
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成立,其經營范圍包括進口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車銷售等。有關媒體曾對TECHART改裝保時捷汽車進行報道。
2005年6月15日,泰赫雅特公司與北京中房建科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簡稱中房建科公司)簽訂《北京泰赫雅特中心工程設計咨詢協議書》,約定泰赫雅特公司提供所需設計資料,中房建科公司完成北京泰赫雅特中心的方案設計。2005年10月7日,泰赫雅特公司與北京名典仕嘉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名典仕嘉公司承包北京泰赫雅特中心的展廳室內裝修工程。
北京名典仕嘉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名典仕嘉公司)網址為“http://www.mdsj.com.cn”的網站頁面曾顯示:“最新工程案例”、“泰赫雅特公司保時捷展廳”。自中房集團建筑設計事務所取得的《鋼結構設計工程專篇》中涉及對“保時捷4S汽車專營店”的介紹,業主名稱為泰赫雅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