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開評審
第三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一條 公開評審應當就當事人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并已向雙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
第三十九條 公開評審的具體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一條 決定公開評審的,合議組應當在公開評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合議組組成人員等事項。
第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公開評審3日前將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提交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申請人期滿既未提交回執答復是否參加公開評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評審程序終止,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申請人期滿前答復不參加公開評審的,或者被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一條 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姓名、身份。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代理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席作證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該證人的姓名及能夠確定其身份的有關信息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未載明的證人,不能在公開評審中出席作證。
第一條 各方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包括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的代理人,不得超過4人。一方有多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第一條 公開評審開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召開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審前預備會議,聽取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公開評審調查的主要問題。
對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的意見,合議組應當制作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核實簽字。
第一條 公開評審開始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公開評審參加人員的身份證件,并確認其是否有參加該公開評審的資格,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是否出席評審。
第一條 在進行公開評審調查前,先由合議組簡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然后開始進行公開評審調查。
第一條 公開評審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并簡要陳述有關事實和證據;
(一)被申請人進行答辯;
(一)合議組就本案的評審請求、理由和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核對;
(一)申請人就評審請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舉證;
(一)被申請人進行質證、提出反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反證進行質證。
第一條 在公開評審的案件中,證據應當在公開評審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合議組在公開評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一條 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一條 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一)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一條 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