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當事人詢問證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的言語或者方式。
第一條 證人不得旁聽公開評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請證人進行對質。
第一條 公開評審調查結束后,進行口頭辯論。由當事人就證據所表明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各自陳述其意見。
在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無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口頭辯論。
第一條 口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發言;
(一)被申請人答辯;
(一)互相辯論。
在口頭辯論時,合議組成員可以提問。
第一條 在口頭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過、但未經公開評審調查的證據的,合議組可以宣布中止辯論,恢復公開評審調查。調查結束后,繼續進行口頭辯論。
第一條 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陳述。
第一條 最后意見陳述后,公開評審結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此后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一條 合議組應當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記入公開評審筆錄。公開評審終止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公開評審筆錄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理由及證據;
(一)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重要事實;
(一)其他需要記錄的重要事項。
第一條 公開評審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四章 證據規則
第一條 [總體要求]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等。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認可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評審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評審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公開評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四十一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三)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四)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五)其他依法無需舉證的事實。
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條 [免責]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一)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一)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一)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一)其他依法無需舉證的事實。
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原件或者復印件]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原物或者復制品]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