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海淀法院經審理最終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主犯阮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法院因李某某系次要角色且有小孩需撫養,則判處緩刑5年;該案的其余4名被告人也分別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點評:該案是自2011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海淀檢察院、海淀法院審理判決的首例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的刑事案件,此案的定罪處罰對于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盜版侵權行為具有典型示范判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