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會應制定其本身的議事規則,其中包括特別會議的召集、法定人數的要求及在不違反本條約規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種決定所需的多數。
第25條 國際局
本組織的國際局應履行與本條約有關的行政工作。
第26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
(1)本組織的任何成員國均可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2)如果任何政府間組織聲明其對于本條約涵蓋的事項具有權限和具有約束其所有成員國的立法,并聲明其根據其內部程序被正式授權要求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大會可決定接納該政府間組織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3)歐洲共同體在通過本條約的外交會議上做出上款提及的聲明后,可成為本條約的締約方。
第27條 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除本條約有任何相反的具體規定以外,每一締約方均應享有本條約規定的一切權利并承擔本條約規定的一切義務。
第28條 本條約的簽署
本條約應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開放供本組織的任何成員國和歐洲共同體簽署。
第29條 本條約的生效
本條約應于30個國家向本組織總干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三個月之后生效。
第30條 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生效日期
本條約應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約束力:
(i)對第29條提到的30個國家,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
(ii)對其他各國,自該國向本組織總干事交存文書之日滿三個月起;
(iii)對歐洲共同體,如果其在本條約根據第29條生效后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則自交存此種文書后滿三個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條約生效前交存準書或加入書,則自本條約生效后滿三個月起;
(iv)對被接納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自該組織交存加入書后滿三個月起。
第31條 退約
本條約的任何締約方均可退出本條約,退約應通知本組織總干事。任何退約應于本組織總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32條 本條約的語文
(1)本條約的簽字原件應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簽署,各該文種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條第(1)款提到的語文外,任何其他語文的正式文本須由總干事應有關當事方請求,在與所有有關當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關當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語文或正式語文之一的本組織任何成員國,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語文之一,亦指歐洲共同體和可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間組織。
第33條 保存人
本組織總干事為本條約的保存人。
[1].關于第1條第(2)款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1條第(2)款澄清本條約規定的對錄音制品的權利與以錄音制品體現的作品的版權之間的關系。在需要以錄音制品體現的作品的作者與對錄音制品持有權利的表演者或制作者許可的情況下,獲得作者許可的需要并非因同時還需獲表演者或制作者的許可而不復存在,反之亦然。
此外,不言而喻,第1條第(2)款的任何內容均不阻止締約方對表演者或錄音制品制作者規定的專有權超出依照本條約需要規定的專有權。
[2].關于第2條(b)項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2條(b)項規定的錄音制品的定義并不表明對錄音制品的權利因將錄音制品包含在電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響。
[3].關于第2條(e)項,第8、9、12和13條的議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用語“復制品”和“原件和復制品”,受各該條中發行權和出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復制品。
[4].關于第3條第(2)款的議定聲明:為了適用第3條第(2)款,不言而喻,錄制系指制作完成原始帶(“母帶”)。
[5].關于第3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羅馬公約》第5條(a)項和第16條(a)項第(iv)目中所指的“另一締約國的國民”,在適用于本條約時,對于系本條約締約方的政府間組織,指系該組織成員的國家之一的國民。
[6].關于第7、11和16條的議定聲明:第7條和第11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中通過第16條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于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制品,構成這些條款意義下的復制。
[7].關于第2條(e)項,第8、9、12和13條的議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用語“復制品”和“原件和復制品”,受各該條中發行權和出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