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關于第2條(e)項,第8、9、12和13條的議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用語“復制品”和“原件和復制品”,受各該條中發行權和出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復制品。
[9]關于第7、11和16條的議定聲明:第7條和第11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中通過第16條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于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情況。不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制品,構成這些條款意義下的復制。
[10]關于第2條(e)項,第8、9、12和13條的議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用語“復制品”和“原件和復制品”,受各該條中發行權和出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復制品。
[11]關于第2條(e)項,第8、9、12和13條的議定聲明:這些條款中的用語“復制品”和“原件和復制品”,受各該條中發行權和出租權的約束,專指可作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復制品。
[12].關于第15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15條并非表示完全解決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在數字時代應享有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的水平。各代表團未能就關于需在若干情況下規定專有權的幾個方面或關于需在沒有保留可能情況下規定權利的不同提案達成協商一致,因此將此議題留待以后解決。
[13].關于第15條的議定聲明:不言而喻,第15條不妨礙將本條授予的權利提供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表演者和錄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錄音制品的制作者,只要這些錄音制品未被以獲得商業利潤為目的而發行。
[14]關于第7、11和16條的議定聲明:第7條和第11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中通過第16條允許例外,完全適用于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情況。不的言而喻,在電子媒體中以數字形式存儲受保護的表演或錄音制品,構成這些條款意義下的復制。
[15]關于第16條的議定聲明:關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0條(涉及限制與例外)的議定聲明,亦可比照適用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第16條(涉及限制與例外)。[關于WCT第10條的議定聲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第10條的規定允許締約各方將其國內法中依《伯爾尼公約》被認為可接受的限制與例外繼續適用并適當地延伸到數字環境中。同樣,這些規定應被理解為允許締約方制定對數字網絡環境適宜的新的例外與限制。
“另外,不言而喻,第10條第(2)款既不縮小也不延伸由《伯爾尼公約》所允許的限制與例外的可適用性范圍。”
[16].關于第19條的議定聲明:關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2條(涉及關于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的議定聲明,亦可比照適用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第19條(涉及關于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關于WCT第12條的議定聲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的提法既包括專有權,也包括獲得報酬的權利。
“此外,不言而喻,締約各方不會依賴本條來制定或實施要求履行為《伯爾尼公約》或本條約所不允許的手續的權利管理制度,從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礙享有依本條約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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