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一百一十一、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中引用的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刑事訴訟法的有關章節及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