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蘇蘇州高新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2010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其中,南京市中院審理的一起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案入選十大案件,據介紹,這是全國首起涉及集成電路專有權案。
據了解,從199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件”評選活動;自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評選并公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從2009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在評選“十大案件”之外,同時公布五十件典型案例。
原告:華潤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享有一種A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被告與案外一公司訂立協議開發B集成電路。被告對原告銷售的芯片進行了反向剖析,形成B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提供給案外公司,獲得10萬元設計費。
后案外公司委托第三方生產管芯并優先銷售給被告,被告將管芯封裝后,編碼成C、D集成電路向市場銷售獲利5萬多元。
原告發現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A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銷毀侵權產品;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0萬元及訴訟費。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接受委托制作的布圖設計及其銷售的集成電路含有的布圖設計均與原告享有專有權的涉案布圖設計相同。因此,被告依其與案外公司的協議開發B集成電路,通過反向剖析的手段,復制了原告涉案A布圖設計的全部,并提供給案外公司進行商業利用,未經原告許可,其行為構成對原告A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害。
同時,被告為商業目的,銷售了含有其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也構成對原告A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害。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23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點評:
20世紀80年代以來,集成電路逐漸成為信息產業的核心和支柱,作為集成電路產品核心技術的布圖設計也隨之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撐條件和國際貿易的關注焦點,決定了一個國家現代化發展水平。但自2001年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相關理論探討仍相當薄弱,全國法院對該類案件也沒有現成成熟的審理模式,尚沒有認定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在先判決可資借鑒。
該案是全國第一例判決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案件。該案的裁判,在證據固定、權利內容的理解、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侵權判定的原則、方法以及侵權責任的確定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有益的探索,為此類案審理提供了寶貴的經驗與樣本。
>>>鏈接
認定地產知名品牌為馳名商標
南京奧特佳冷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特佳公司)于2001年獲準注冊“ATC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包括車輛用空調器等。
2001年起,奧特佳公司商品的銷售網絡逐步覆蓋黑龍江、廣東等21個省、市、自治區,并遠銷至美洲、東南亞等多個國家。2005-2007年度奧特佳公司銷量和銷售收入在全國同行業中均排名第一。
奧特佳公司的“ATC及圖”商標獲得了“南京市著名商標”、“江蘇省著名商標”等稱號,在相關行業中有著較高的知名度。
2008年9月,奧特佳公司發現南京一汽車維修公司銷售貼有“ATC及圖”和“奧特佳”商標的汽車電瓶。
奧特佳公司認為該汽修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涉案馳名商標權的侵害,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認定奧特佳公司“ATC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ATC及圖”商標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經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將“ATC及圖”認定為馳名商標。雖然被告在并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但也會給消費對象造成錯誤的聯想或誤認,從而使奧特佳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因此,依法應當對奧特佳公司給予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點評:
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是對商標本身已經處于馳名狀態的事實的認定,而不是經司法認定后商標才變得馳名,因此商標是否馳名并不取決于司法認定,而是由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水平決定的。本案中,原告奧特佳公司“ATC及圖”商標經過多年的經營和培育,在市場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條件,最終被認定為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