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網訊)猴坑是黃山市黃山區新明鄉三合村的一個小村落,那里山高嶺峻,長年云霧縈繞,是太平猴魁的知名產地。當地的猴村茶場將猴坑注冊為茶葉的商標,黃山市屯溪有家茶行偏將“猴坑”標識張貼在店面上,也去注冊了一個“猴坑”商標。雙方為此打起官司。
1、茶行掛起“猴坑”標識
猴坑的方繼凡于2002年在村里投資辦起了猴村茶場,生產、加工、收購、銷售茶葉。當年10月,經核準注冊了上下結構的“圖及猴坑HOUKENG”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茶葉代用品。2007年,該商標轉讓給方繼凡等新開辦的猴坑茶業有限公司。歷經苦心經營,“猴坑牌”太平猴魁茶成為安徽名牌產品,“猴坑”商品商標多次被認定為黃山市、安徽省著名商標。
蕪湖人老后以兒子名義注冊了黃山市屯溪區迎客茶行,由自己實際經營,賣茶葉、土特產。2004年3月18日,猴村茶場與老后簽訂經銷商協議,授權迎客茶行為“猴坑牌”太平猴魁系列產品的經銷商,期限一年。協議期滿后,迎客茶行店堂內仍繼續使用“猴坑”字樣標識。2008年5月,經黃山市工商局調查處理,迎客茶行撤下在店堂內的“猴坑”字樣標識。2009年4月,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發現迎客茶行門頭上張貼“猴坑”字樣標識,遂采取公證方式從迎客茶行購買了半斤太平猴魁,開了發票,同時對迎客茶行門面進行了拍照。
爾后,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將后某父子告上法院,判令父子撤下迎客茶行門店上含有“猴坑”文字的標識,并停止在與茶葉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猴坑”文字;承擔為此事支出的公證費1000元、調查代理費5000元,并賠償損失1萬元。
后某父子不以為然,因為在2009年1月,后某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猴坑”服務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廣告、直接郵件廣告、室外廣告、燈箱廣告、貨物展出、推銷(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等等。既然也擁有商標,他們覺得在門面上貼猴坑”兩字是無可非議的。
2、一審駁回訴求
原審法院認為:“猴坑”作為地名,因該地所產的太平猴魁茶葉品質優異而具有較高知名度,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注冊的第30類商品商標“圖及猴坑HOUKENG”經過使用和宣傳,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但其商標的知名度尚未達到可禁止他人在核定商品范圍之外使用與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標識的程度。該商品商標以及猴坑茶葉公司雖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猴坑”是先作為太平猴魁產地的地名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猴坑”字樣并不能指代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所生產經營的太平猴魁茶葉,“猴坑”或“猴坑牌”太平猴魁不能構成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所經營的太平猴魁茶葉的特有名稱。黃山區新明鄉三合村猴坑出產的茶葉也并非完全由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收購和銷售。消費者在看到“猴坑”字樣時,可能聯想到的是“猴坑”這一地方出產的太平猴魁,而不是必然會與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企業或品牌產生聯想。后某父子雖在其門店上使用“猴坑”字樣標識,但在其出售的太平猴魁茶葉內外包裝上并沒有使用該標識,消費者在購買茶葉時通常會注意外包裝,一般不會產生誤認。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認為后某父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的觀點、使用其企業名稱的主張均不能成立。
后某注冊的第35類“猴坑”服務商標所核定的使用范圍為廣告、替他人作中介等服務項目,而迎客茶行的經營范圍僅是茶葉、土特產零售,并不提供獨立于具體產品的服務,所以在迎客茶行門店上使用其服務商標“猴坑”是不恰當的,應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一審判決駁回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3、“猴坑”名氣靠宣傳
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稱:在“猴坑牌”太平猴魁茶葉知名之前,消費者并不知曉小村猴坑的存在。經過大量宣傳,才使得“猴坑牌”太平猴魁具備很高的知名度,消費者通過接觸“猴坑牌”太平猴魁產品,了解到猴坑是一個地名。“猴坑牌”太平猴魁已經為相關公眾所熟悉,符合知名商品的條件,應認定為知名產品。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猴坑”作為商業標識意義的知名度遠大于其作為地名的知名度,當“猴坑”字樣作為商業標識使用時,普通消費者看到“猴坑”標識就會聯想到是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及猴村茶場、猴坑茶業公司的“猴坑牌”太平猴魁,“猴坑”己具有顯著的區別特征,應當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