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各代表團的費用應由委派該代表團的政府負擔。
(3)執行委員會成員國的數目應相當于大會成員國的四分 之一。在確定席位數目時,用四除后余數不計。
(4)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時,大會應適當注意公平的地理 分配,以及組成執行委員會的國家中有與本聯盟有關系的專門協 定的締約國的必要性。
(5)(a)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任期,應自選出委員會的大 會會議閉幕開始,直到下屆通常會議閉幕為止。
(b)執行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其數目最多 不得超過委員的三分之二。
(c )大會應制定有關執行委員會委員選舉和可能連 選的詳細規則。
(6)(a)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i)擬定大會議事日程草案;
(ii)就總干事擬訂的本聯盟計劃草案和二年預算 向大會提出建議;
(iii)將總干事的定期報告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附具適當的意見,提交大會;
(iv)根據大會決議,并考慮到大會兩屆通常會議 中間發生的情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總干事執行本聯盟的計劃;
(v)執行本公約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b)關于與本組織管理的其他聯盟共同有關的事項, 執行委員會應在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后作出決議。
(7)(a)執行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通常會議,由總干事召 集,最好和本組織協調委員會同時間同地點召開。
(b)執行委員會臨時會議應由總干事依其本人倡議或 應委員會主席或四分之一委員的要求而召開。
(8) (a)執行委員會每一成員國應有一票表決權。
(b)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半數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c)決議需有所投票數的簡單多數。
(d)棄權不應認為是投票。
(e)一名代表僅能代表一個國家,并以一個國家名義 投票。
(9)非執行委員會委員的本聯盟國家可以派觀察員出席執 行委員會的會議。
(10)執行委員會應通過其本身的議事規程。
第十五條 〔國際局〕
(1)(a)有關本聯盟的行政工作應由國際局執行。國際局 是由本聯盟的局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國際公約所建立的聯盟的局 合并而成。
(b)國際局特別應設置本聯盟各機構的秘書處。
(c)本組織總干事為本聯盟最高行政官員,并代表本 聯盟。
(2)國際局匯集有關工業產權的情報并予以公布。本聯盟 各成員國應迅速將一切有關保護工業產權的新法律和正式文本送交國際局,此外,還應向國際局提供其工業產權機構發表的保護 工業產權直接有關并對國際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3)國際局應出版月刊。
(4)國際局應依請求向本聯盟任何國家提供有關保護工業 產權問題的情報。
(5)國際局應進行研究,并提供服務,以促進對工業產權 的保護。
(6)總干事及其指定的職員應參加大會、執行委員會以及 任何其他專家委員會或工作組的一切會議,但無表決權。總干事或其指定的職員為這些機構的當然秘書。
(7)(a)國際局應按照大會的指示,與執行委員會合作, 籌備對本公約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以外的其他條款的修訂會議。
(b)國際局可以就修訂會議的籌備工作與政府間組 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協商。
(c)總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員應參加這些會議的討論, 但無投票權。
(8)國際局應執行指定的任何其他任務。
第十六條〔財務〕
(1)(a)本聯盟應制定預算。
(b)本聯盟的預算應包括本聯盟本身的收入和支出, 對各聯盟共同開支預算的攤款,以及需要時對本組織成員國會議 預算提供的款項。
(c)不是專屬于本聯盟、而且也屬于本組織所管理 的其他一個或一個以上聯盟的支出,應認為各聯盟的共同支出。 本聯盟在該項共同支出中的攤款應與本聯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 比例。
(2)本聯盟預算的制定應適當考慮到與本組織管理的其他 聯盟預算相協調的需要。
(3)本聯盟預算的財政來源如下:
(i)本聯盟國家的會費;
(ii)國際局提供有關聯盟的服務所收的費用或款項;
(iii)國際局有關本聯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稅,
(iv)贈款、饋贈和補助金;
(v)租金、利息和其他雜項收入。
(4)(a)為了確定對預算應繳的會費,本聯盟每一個國家 應屬于下列的一個等級,并以所屬等級的單位數為基礎繳納年度 會費:
等級I......................25
等級II.....................20
等級III....................15
等級IV.....................10
等級V......................5
等級VI.....................3